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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110000976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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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
二、連江縣政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之任務如下:
(一)行政院動員會報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策訂其執行計畫。
(三)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四)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業務之配合執行。
(五)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主管機關委辦之動員準備事項。
三、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副縣長、秘書長兼
任;委員二十一人,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動員準備執行計畫相關
機關、單位暨中央駐本縣單位主管聘(派)兼之。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
報幕僚業務;另置秘書組,由本府派員兼任辦理幕僚業務。
    本縣各鄉公所應指定相關單位及人員辦理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業務。
五、本會報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會報由召集人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主持
,並得視需要與相對層級之全民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或災害防救會報併同召
開會議。
七、本會報會議議決事項,依性質交各相關機關單位執行。
八、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會報秘書組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會報各動員準備分類計畫執行機關單位應就業管動員準備業務事項、平
時實施演習與測驗事項,由各相關單位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