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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馬祖地區導覽解說員證發證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連江縣政府109年11月25日府授交字第1090049073號函
法規體系: 交旅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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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馬祖地區觀光事業發展,培育本縣觀光導覽解說人才,提昇旅遊服務品質,提供遊客優質的導覽解說,有效推動本縣觀光產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 發證對象:
 (1) 居住連江縣轄區滿 18 歲國民,有志從事觀光相關產業工作,經評鑑認證合格者。
 (2) 居住連江縣轄區滿5年之外籍人士,持有本國核發長期居留證,有志從事觀光相關產業工作,經評鑑認證合格者。
三、 參加認證資格:
   (1)曾接受政府機關或相關社團組織辦理有關觀光導覽解說訓練課程,累積上課時數 60 小時以上,且有書面證明者。
(2)前項社團組織所辦理訓練課程、時數需經本府交通旅遊局核備者為限。
(3)符合參加認證資格者,得參與本府評鑑認證,申請馬祖地區導覽解說員證。
四、評鑑認證方式:
   (1)筆試,以解說員基礎訓練課程內容以及政府出版品為主,選擇題50題,每題2分,計100 分。
   (2)口試,應試者以現場解說(現場抽考題)及回答評鑑小組提問(狀況題)為主,由小組考官分別給分加總平均後為應試者口試得分。
        口試項目及配分:解說技巧 30 分,專業知識30 分,表達 能力20分,服裝儀容10 分,親和力10 分,滿分100 分。
   (3)本府組成「馬祖地區導覽解說員證評鑑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交通旅遊局局長擔任副召集人及專家學者等總計 5 人組成,評鑑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
   (4)口試、筆試分數加總平均後達75 分以上,即為考試及格。
五、本要點工作本府可以委託具公信力及專業學術機構或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辦理。
六、導覽解說員證證書格式由本府主管單位印製。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
八、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