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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產農字第1110003130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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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縣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與廢止、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調查、研究、保存及維護等事項,特依文化資產審議委員會組織準則第三條設置連江縣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之審議。
(二)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調查、研究及保存之審議。
(三) 自然地景管理及自然紀念物維護計畫之審議。
(四) 其他有關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事項之協調及審議。

三、 審議委員會委員置十一人至二十一人,由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擔任,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四分之三;置召集人一人,由本縣縣長指定之;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委員會名單應公布於主管機關網站。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以二次為限;專家學者改聘時,每次不得超過該等委員人員二分之一。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審議會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委員總人數、出席人數、同意人數、迴避人數及相關內容,並應將會決議公布於主管機網站。

五、 本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列席,並參與會議發言,惟不得參與表決。

七、 本會會議之決議,以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行之。前項出席委員中,專家學者委員人數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八、 本會舉行會議時,應邀請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並得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列席;會議與會相關人員,對會議之內容,於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指定公告前應予保密。

九、 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審議會應出席人數之計算方式,應將迴避之委員人數予以扣除,作為委員總數之基準。

十、 本會為審議有關案件之需要,得推派委員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參考。專案小組得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提供諮詢意見。

十一、 本會所需之工作人員由本府人員兼任之。

十二、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