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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扶植文化藝術工作者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 106000857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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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扶植文化藝術工作者補助作業要點
壹、訂定依據及目的: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植文化藝術事業、輔導藝文活動並保障文化藝術工作者,鼓勵縣內文化藝術工作者(包含個人藝文工作室),積極從事有關藝文 創作、展覽活動及表演藝術活動, 特依據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1條規定訂定「連江縣政府扶植文化藝術工作者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貳、申請對象:
    本要點扶植對象為設籍本縣內有文化創作潛力或在地性藝文創作之文化藝術工作者,且於縣內致力藝文活動為範疇,得按其申請之年度計畫,就其特定項目予以培植補助 。

叁、補助類別、原則及經費額度:
一、補助類別:音樂、美術、文學、舞蹈、戲劇、雕塑、攝影、民俗、技藝及其他藝文創作等 。
二、補助原則暨經費額度:
(一)藝文活動:
1. 舉辦國際性(含兩岸交流)或全國性藝文活動,對地區文化交流有貢獻,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萬元 。
2. 舉辦全縣性藝文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伍萬元。
3. 相關經費補助項目請參照附件四。
(二)駐點型藝文創作:
文化藝術工作者常駐於固定藝術空間(如個人藝文工作室)進行各項藝文創作,定期或非定期公開展示作品並願意配合本府相關藝文活動,且同意捐贈個人作品以豐富本府館藏,補助雜費(每人每日新台幣肆佰元)及創作材料費(核實支應),惟每年度最高補助新台幣壹拾萬元。
(三)計畫內容對整體藝文政策推動有重大助益或具時效性者,本府得以專案補助方式辦理,且不受限於本要點所定之申請時間及補助額度。

肆、申請時間:
    本府每年度受理申請作業一次,申請時間另行公告,欲申請補助者請填具申請書(附件如后),並檢送年度計畫書及相關附件提請本府評審小組審核。

伍、評審及審查時間:
〈一〉年度審查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辦理,不同補助類別之申請案得分別進行審查程序。
   A. 初審由本府業務單位書面審查
      1. 初審項目:(1)文化藝術工作者資格、(2)計畫可行性、(3)扶植意義性、(4)經費合理性。
      2. 業務單位就初審結果做成摘要表,連同申請案件提送複審。
   B. 複審由本府聘請學者專家五至九名組成評審小組。
      1. 複審項目包括:
       (1)文化藝術工作者條件與能力-執行計畫與實踐理念潛力。
       (2)計畫內容--計畫內涵、計畫可行性及其發展特色。
       (3)經費--核定扶植之經費項目與額度的合理性。
       (4)駐點型藝文創作者,評審小組得進行實地審查。
    評審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及 33 條規定情形者,應行迴避。
〈二〉各申請案之審核結果,本府於每期申請時間截止後一個月內正式函知申請者 ,並公告於本府文化處網站。
〈三〉計畫須俟審查通過並正式函知後始得開始辦理, 執行期程不得逾當年會計年度。

陸、計劃核結及撥款:
〈一 〉受補助之文化藝術工作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一個月內,將領據、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成果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及數位檔案或電子檔等(含照片檔),函送本府辦理結案。如有餘款,則應辦理繳回 。
〈二〉計畫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結報與核銷。
〈三〉有關個人所得之稅賦,應按相關稅務規定辦理扣繳程序 。
〈四〉補助案於核定結案後採一次撥款方式辦理補助 。

柒、考評方式:
(一)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府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書面成果報告考評及實地審查考評,並列為日後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府核准。
〈三〉經核定補助之案件未按規定繳交成果資料、經考核執行成效不佳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本府將視情節輕重逕扣補助經費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捌、其他:
(一)受補助者應於辦理活動時,將本府列為指導單位。
(二)受補助計畫所得之成果資料,著作權屬於受補助者,本府得做非營利之無限期使用。
(三)受補助或扶植之文化藝術工作者如違反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檢送申請資料或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2.拒絕接受考評。
     3.未依計畫內容及時間確實執行或期中因故無法履行者。
     4.其他違背法令之行為。

玖、本要點自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