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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6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體字第1110027401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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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績優運動選手就業輔導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 21日府教體字第1110027401A號令發布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競技運動實力,鼓勵優秀運動選手持續為本縣爭取榮譽,並協助輔導其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績優運動選手,指具高中(職)以上學歷之國民,於申請時繼續設籍於本縣達五年以上且成績符合下列資格者:
(一)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主辦之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
(二)亞洲奧林匹克理事會主辦之亞洲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參賽資格。
(三)國際大學運動總會主辦之世界大學運動會,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
(四)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之正式錦標(盃)賽,獲得正式競賽項目前六名。
(五)曾代表本縣出賽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民運動會、全國原住民運動會、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取得一次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成績。
(六)曾代表本縣出賽全國運動會,取得一次全國運動會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成績。
(七)代表本縣出賽全國單項協會主辦之正式錦標(盃)賽五年以上,取得正式競賽項目前三名成績。

三、就業輔導方式如下:
(一)優先擔任本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約聘(雇)人員、臨時人員、清潔隊員或技工等,以排除須具備特殊專長或限定相關科系之職缺為原則。
(二) 依連江縣優秀運動教練聘用計畫擔任本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所聘教練。
(三)擔任本縣樂活體育館相關職務(運動防護員、運動指導員、運動心理師等),並以具有專業運動證照者為優先。
(四)擔任本縣發展運動項目所聘教練等相關職務,並以具有專業運動證照者或具有第二專長學分者為優先。
(五)擔任本縣酒廠專職職員、約聘(雇)人員或技工等,並同時擔任本縣所屬學校運動教練等,以具有專業運動證照者為優先。
(六)輔導參加職訓局職業訓練或本縣就業博覽會媒合就業。

四、績優運動選手得依本府公告之申請期程,檢具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就業輔導申請表。
(二)續設籍本縣達五年以上之戶籍證明文件,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身分證影本。
(四)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獲獎證明文件。
(五)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五、就業輔導程序如下:
(一)申請第三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就業輔導,經本府審核通過後,核發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有關甄選、待遇及錄用,應配合各用人單位甄選期程及規定辦理。
(二)經用人單位晉用即視同輔導成功。輔導未成功者,得於下一次申請期間再提出申請。
(三)申請第三點第六款之就業輔導,由本府配合本縣就業博覽會或職業訓練期程協助媒合。
    前項第一款績優運動選手證明文件,得列入甄選之加分條件,相關比重、配分由各用人單位訂定。

六、績優運動選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就業輔導:
(一)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因涉運動賭博,犯詐欺罪、背信罪或賭博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未執行完畢。
(六)經相關機關依法停止聘用(任),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七)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十)因案被通緝或羈押、管收中。
(十一)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關(團體)查證屬實。
(十二)行為有損機關、學校名譽,且經有關機關、學校查證屬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