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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各級機關(構)學校教師、職員及學生通過本土語言能力認證獎勵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國字第1110011945號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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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國家語言發展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閩南語師資培育及
    聘用辦法(以下簡稱閩南師資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客
    語師資培育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客語師資辦法)、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以下簡稱原民師資辦法)及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
    辦理。
二、本計畫宗旨為鼓勵本縣各機關(構)所屬人員參加本土語言認證,促
    進所屬學校本土語言師資符合前開師資聘任辦法,以及所屬學校學生
    踴躍參加本土語言認證,促進本土語言之保存與傳承。
三、本計畫用詞定義如下:
(一)各機關(構)學校:連江縣政府以及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及
      於連江縣轄內隸屬中央政府(不含國防部、海洋委員會)之各機關
     (構)學校。
(二)教師: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
      任教師(含借調教師)、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
      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
(三)職員:領有中央政府或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薪俸、薪資
      或酬金等專任人員。
(四)學生:申請時具本縣轄內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學籍者,
      不含已畢業者。
(五)本土語言:教育部十二年國民教育課程綱要所稱之閩南、閩東、客
      語、原住民族語及新住民語(越南語、印尼語、緬甸語、泰語、菲
      律賓語、柬埔寨語及馬來西亞語)。
(六)中高級以上能力合格:自 111年起通過閩南師資辦法、客語師資辦
      法、原民師資辦法所指之語文認證考試之中高級以上考試及格。
(七)閩東語師資培訓證書:自 111年起通過連江縣政府依據「教育部國
      民中小學閩東語文教學人員培訓及回流課程」所辦之培訓並取得之
      證書。
四、本計畫獎勵類型如下:
(一)教師、職員:
      1.取得閩南師資辦法、客語師資辦法、原民師資辦法之「取得中高
        級以上能力合格證書」者,發給獎金或等值禮券伍仟元。
      2.取得閩東語師資培訓證書、新住民語師資培訓證書,發給獎金或
        等值禮券參仟元。
      3.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合格證書或閩東(新住民)語師資培訓合格並
        實際擔任本縣高級中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本土語文授課之教
        師,教學滿一學期發給獎金或等值禮券壹仟元。
      4.取得中高級以上能力合格證書或閩東(新住民)語師資培訓,並取
        得連江縣政府教學支援人員合格證書或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
        住民族語言能力合格人員研習結業證書,且實際擔任本縣高級中
        學、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本土語文授課之教學支援人員,教學滿
        一學期發給獎金或等值禮券壹仟元。
(二)學生:取得閩南師資辦法、客語師資辦法、原民師資辦法之「取得
      中高級以上能力合格證書」者,發給獎金或等值禮券伍仟元。
五、本計畫獎勵申辦程序如下:
(一)本府自每年9月1日至10月30日止函知所屬單位、各機關(構)學校
      相關申辦資訊。
(二)符合獎勵資格者備齊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向服務單位、機關(構)學
      校申辦。
(三)各單位、機關(構)學校彙整所屬符合獎勵資格者名冊、證明文件
      ,於指定日期前函送本府教育處辦理審查作業。
(四)本府審核後函知各機關(構)學校審核結果,並由各機關(構)學
      校代發獎金。
六、職員至本縣各學校兼課依據公務員服務法、教支辦法以及行政院人事
    行政總處相關規定辦理。
七、本計畫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本土教育相關專案計畫或連江縣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支應,並得視補助情形終止辦理。
八、本計畫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