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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府文藝字第1110041436號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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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縣)為建立公共圖書館輔導機制,健全公共
圖書館發展,加強圖書館館際合作,促進服務效能,提升圖書館的服務品
質,滿足民眾對知識、休閒等多元化需求,特設連江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
展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建立本縣公共圖書館體系與資源整合機制。
    (二)研議本縣公共圖書館發展營運諮詢、指導。
    (三)審議本縣公共圖書館館藏發展政策。
    (四)協助推動本縣公共圖書館品質管理及評鑑機制。
    (五)其他與本縣公共圖書館事業發展有關之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文化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相關局處首長。
    (二)圖書館學、文化藝術、社區營造、建築或都市規劃、城鄉發展、
        教育推廣、文創行銷、營運管理等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民間團體及其他圖書館相關代表、對本縣圖書館業務推動有助益
        之社會賢達人士等。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業務相關單位之
委員隨其職位之變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與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委員會每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得視需要另行邀請各單位主管、學校代表、專家學者或社會
人士列席或諮詢。
七、會議之決議,以二分之一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行之。
    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委員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
通費(非本府所管轄機關、單位、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