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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山坡地建築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1110047690號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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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連江縣山坡地建築退縮設置人行步道認定原則
一、本認定原則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
二、山坡地範圍內之建築基地符合以下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退縮設置人
行步道:
(一)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二)建築基地臨指定建築線之道路已設置人行步道。
(三)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無法通行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