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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榮譽縣民證贈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6 年 01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第1120026495號函修正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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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榮譽縣民證贈予要點
一、宗旨:
    為達謝對本縣熱忱贊助政經建設及關懷地區社會民生福祉著有特殊貢獻之
    中外人士,特贈予榮譽縣民證,藉表回饋其隆情厚誼,以資感念。


二、贈予要件:
    (一)對本縣政經建設及農林墾殖、漁業發展、教育文化、安全防護等有特
        殊貢獻者。
    (二)對本縣民眾貧苦救助、社會福利、支援倡導不遺餘力而有顯著成效者。
    (三)對本縣公益事業熱心襄助且其道德學間足資激濁揚清表現卓著者。
    (四)在本縣長期服務,服務期間對地方建設、社會安定、人民福祉,確有重
        大貢獻。
    (五)具有其它特殊優良貢獻,足堪社會表率者。

三、贈予對象:
    凡下列人士符合第二條各款標準之一者,均得贈予榮譽縣民證:
    (一)國際人士及重要貴賓。
    (二)對本縣補助計畫支援最力之團體主管及個人。
    (三)縣轄區內各級軍政主管。
    (四)在本縣轄區服務之中外人士合於第二條各款標準之一者及任職六年以上
        之軍、警、公、教、黨工人員於其退休或離職時。
    (五)秘書長以上長官指示辦理者。

四、贈予榮譽縣民證作業程序:
    (一)由申報單位依式詳實填寫申請表格,送回本府民政處審查(格式如附表)
        ,惟個人請領須經由所屬單位申報。
    (二)經審查認為合格後簽請縣長核准。
    (三)必要時得對其具體事蹟召請有關人員研討決定之。

五、頒贈儀式:
    (一)防區重要軍政首長及外界貴賓榮譽縣民證之頒發得由縣長召集局室主管列
        席觀證頒贈之。
    (二)一般人員榮譽縣民證之頒發,授權有關局室主管直接頒贈。

六、禮遇方案:
    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經核定本縣之榮譽縣民,享有三節配售
    酒銷售時期購買縣民配售酒之禮遇。

七、附則: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