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露營場地管理作業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露營場地
經營者善盡管理責任,並確保消費者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露營:在戶外以帳篷、露營車或遮蔽物,從事住宿之休憩活動。
(二)露營場:以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動而收取費用之場域。
(三)露營設施:為從事露營活動所需之基本衛生設備、水源、電力、營位配
置、照明及安全等設施。
(四)露營車:指符合道路交通法規規定,得供露營活動之自用小貨車及小型
車附掛拖車等車輛。
(五)露營場經營者:指經營露營場,設置露營設施,供不特定人從事露營活
動並收取費用者。
三、 本要點所稱露營場,其土地位於水庫、水源保護區、本縣各機關學校及其
他依相關法令劃設之經營管理區域,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位於前項範圍以外之本縣土地者,主管機關為本府。
露營場設置土地之判別,依露營場設置之土地使用管制檢視流程圖(如附件一
)。
四、 露營場之開發及經營,涉及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有限合夥法、稅捐、消
費者保護、土地使用管制、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建築管理、消防安全、衛生
管理及道路交通等事項,應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必要時,由主
管機關另定之。
五、 露營場經營者應填列申請書(如附件二)向本府申請登記;並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露營設施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一營位面積不小於二十一平方公尺;可供露營車使用之營位應酌增其
空間。
2.以四個營位配置一個洗手台及一座防漏電安全供電電箱;其電源插座應
符合國家標準且應清楚標示電壓。
3.配置合理數量之基本衛生設備,含廁所及淋浴設施,且應參考建築法規
,設置通用化設施及規劃男、女廁間比例。淋浴設施須提供冷熱水,廁
所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妥善處理。
(二)訂定緊急應變計畫,含緊急聯絡電話、緊急事故處理流程、逃生路線圖。
(三)配置滅火器(10P-ABC型)二具以上或同等效能以上滅火設備,並置於明
顯易見處所。滅火器之設置,應自露營場地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
二十公尺以下。
(四)配置急救設備,含急救箱、捕蜂裝備、捕蛇器及毒液吸取器,及其他應配
置之設備等。
(五)服務人員應接受急救訓練及營業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
(六)露營場主要動線、危險處所及重要活動空間(含露營設施及水域邊緣)前
設置警告告示,並設置照明設備。
(七)露營場地內應建立足以供露營車輛順暢通行之主要進出動線,並維持暢通
,以利疏散之用。若中央氣象局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後,應預先疏散遊客,
並立即休園,以維護安全。
(八)露營場周圍高度落差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應設置堅固之欄杆、纜繩或其他
防護設施,並於危險處設置警告標示。
(九)露營場應做好垃圾分類與污水處理,避免蚊、蠅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孳
生,且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及處理能量,並向使用者宣導不得有足
使水污染之行為。
(十)露營場地內飲水機所提供之飲用水其水質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十一)經營者應基於平等互惠原則,提供相關消費資訊,需載明收費機制、訂
金方式及退款方式。
(十二)應設置營地使用須知於適當處所,營地使用須知字體大小應合宜,足以
清楚辦識。營地使用須知應記載營位開放時間、收費標準、營地服務站
緊急聯絡電話、緊急事故處理流程、逃生路線圖、垃圾收集、音量管制
等與露營者有關之事項。
(十三)露營場經營者應就其提供之露營場地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
圍及最低金額如下:
1.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2.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3.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六、 露營場經營者應每日登記露營者資料;其保存期間為六個月。
(一)露營者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
(二)露營場經營者,應於每年1月及7月底前,將前六個月每月露營住用率、露
營人數、經營收入統計等資料,依式陳報地方主管機關。
七、 當露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營者應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處理或為必要之處
理:
(一)攜帶槍械或其他違禁物品。
(二)施用毒品。
(三)有輕生之跡象或死亡。
(四)在露營場地內聚賭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
(五)行為有公共危險之虞,或其他犯罪嫌疑。
八、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依其權責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露營場,並得採聯合稽查方
式辦理,如有不合規定事項時,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逕依主管法令辦理。露營場
經營者對於主管機關之訪查應積極配合,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九、 公辦之露營埸地,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 本要點未規範事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