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動
,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置連江縣性別平等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基本政策、法案、計畫、報告及相關措施之研擬、協調及諮詢。
(二)性別主流化政策、計畫及策略發展等事項之諮詢。
(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施行法之推動及督導。
(四)督促本府各機關,並結合民間機構,共同推動性別平等。
(五)其他重大性別平等議題之整合、協調及改進措施之促進事宜。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二人為
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祕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遴聘
之。
(一)連江縣政府民政社會處 (以下簡稱本處)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
(二)社會專業人士或專家學者一人至三人。
(三)婦女團體代表或從事婦女福利相關團體代表二人至三人。任一性別不少於
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單位)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本會委員;已聘任者,得予解聘:
(一)言行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或不具性別平等意識,其
情節重大,經本府查證屬實,且經溝通後仍未改善。
(二)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或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之行為人或加
害人,經權責機關處罰。
本府聘任之社會專業人士及團體代表委員,應於受聘前切結其無前項第二
款行為;聘任後發現委員有該款情形,本府得予解聘。本府派任之相關機關(
構)委員,如有前項情形,本府得命其接受六小時之性別平等意識相關課程。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六、 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
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方得召開,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
本會會議得邀請本府相關局、室主管列席開會,必要時,並得邀請其他社
會專業人士及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七、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
外,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交通費等相關費
用。
九、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