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裁罰基準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違反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使用管理
規定事件之裁罰,符合依法行政原則、明確性及比例原則,以減少爭議並提
升行政效能,特訂定基準。
二、 本基準建築物之用途分類,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建築物
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之規定。
三、 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事件之裁罰基準依附表一至附表九之規定。
同一違規就同一建築物,同時違反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及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二項以上者,按下列順序裁罰,並應於
行政處法書說明項中,一併通知改善其他違規事項:
(一)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
(二)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
(三)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一項。
第一項附表次數之累計,以同一違規人最近三年於同一建築物之罰鍰次
數論計。
四、 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如有特殊情形者,得審酌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之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基
準附表酌予加重或減輕其處罰及延長縮短限改期限,並均應敘明理由。
五、 違反本法使用管理規定,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分別裁處使用人及建
築物所有權人各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得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於期
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並列為本府專案列管與加強取締場所
:
(一)建築物作同一使用項目違規使用者,經裁罰五次以上,受處分人無正當
理由拒不罰鍰者。
(二)建築物之使用人經裁處罰鍰合計新臺幣達六十萬元以上者,無正當理由
拒不繳納罰鍰,經本府工務處專案列管使用人並通知建築物所有權人,
建築物所有權人仍出租於該使用人者。
(三)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情節重大或致人傷亡者。
(四)其他經認定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