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處理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社會工作人師/員(以下簡
稱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與健康,建立風險管理與危機處
理之預防機制及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工作人員:係指受本府或其服務機關聘(僱)用執行社會工
作及社會福利業務之人員。
(二)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或執行職務時,可能遭受之騷擾
、威脅、恐嚇、攻擊、跟蹤或傳染疾病等直接或間接影響本人
或其家屬人身安全或健康之危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
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三、 本府應保障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及執行職務之安全及健康,並
提供人身安全之維護措施。
四、 為預防社工人員人身安全及健康風險之發生,本府應辦理下列
事項:
(一)自行或督導所屬機關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
資源,並研擬、建置相關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計畫及必
要資源。
(二)建立社工人員受威脅通報機制、風險分析管理及危機處理流程
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自行、委託或結合學術或其他民間機構辦理社工人員人身安全
與健康、在職訓練及教育演練,加強培育社工人員危機意識與
安全執業之能力。
(四)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評估及檢視具風險個案或關係
人,並建立預警制度。
五、 本府對於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場所、設施設備及工作環境
,因應實際需求採取以下必要之措施:
(一)依工作環境及業務性質,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執行及推動場所安
全維護事項。
(二)辦公處所應與警察機關建立連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
機關加強巡
(三)其他對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所可能引起安全及健康之危害,應採
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六、 社會工作人員因執行職務有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之時,
應通報本府或服務機關,在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指派人員陪同協助
維護人身安全,工作事項如下:
(一)本府接獲通報,應立即層報主管,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有
造成傷害或傷害之虞者,得協助請求相關單位提供必要之協助
;必要時,得改派其他社工人員處理或協請警察陪同執行。
(二)風險或危機程度重大者應由本府或相關單位成立專責處理小組
,並以本府一級主管或由其指派之人員為召集人,專責小組工
作事項如下:
1.評估危機事件危害程度,並提出安全計畫
2.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就有關該危機事件之可能後果及
處理方法,進行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注
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
七、社工人員於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本府應依其實際需求,提
供執行職務之公務手機、照相或錄影(音)器材等設備。必要時,得
提供警報器或防身噴霧器等防護器具。
八、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
應製作書面紀錄,並得全程錄音,需要時得全程錄影;所取得之相關
個人資料應予保密,除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不
得公開之。
九、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
本府或服務機關應指派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共同執行,避免單獨一人
前往或獨自處理。必要時,得敘明具體事由請求警察機關、衛生機關
、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派員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
合。
十、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
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現場已發生危害之情事或有發生危害之
虞者,社工人員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本府或服務
機關。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即時處理。
十一、本府為評估特定個案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
之風險,依法令所定相關職權規定,得函請民政、戶政、衛生、教
育、警政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該個案或關係人自傷、刑案資料、精
神病史或罹患傳染病等相關資料。
十二、受服務之個案或關係人與社工人員間,因執行職務行為所生之爭執
、陳情或法律爭訟程序,本府及所屬機關應力求公正,不得對社工人
員有不公平之對待。
十三、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時,本府應為以下
之處置:
(一)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二)社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本府或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
該社工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協助;或補助其自行延聘律師之
費用,所需補助費用由本縣衛生福利局年度預算或公彩盈餘基
金身心障礙福利項下支應。
(三)主動或協助社工人員對於威脅或攻擊者追究其恐嚇、傷害、誹
謗、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等刑事及民事相關責任。
(四)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五)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十四、本府應輔導受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及其他社政相關民間機構辦理本要
點所定安全維護及危害事故防制措施等事項,並得列入年度機構評
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