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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處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40019103號函
法規體系: 民社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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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維護處理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社會工作人員(以下簡稱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人身安全與健康,建立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之預防機制及維護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進用單位:本府暨所屬機關,以及受其委託(補助)辦理服務之私立事業單位、民間單位與團體。

(二) 社工人員:指進用單位任(僱)用執行社會工作師法第十二條所定業務之下列人員:

1.  工作職稱為社會工作督導、高級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督導員、社會工作員。

2.  非上述工作職稱,但具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符合專門職業及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之應考資格規定者。

(三) 風險:指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或執行職務時,可能遭受之騷擾、威脅、恐嚇、攻擊、跟蹤或傳染疾病等直接或間接影響本人或其家屬人身安全或健康之危險。

(四) 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 危害事件:指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或執行職務時,遭受財產損失、身體攻擊、性暴力、恐嚇、妨害名聲及非理性陳情行為或其他威脅之事件。

 

(六) 重大危害事件:

1.  同一工作場所或進用單位發生社工人員因危害事件致死,或一個月內發生二起(含)以上因危害事件致傷情形。

2.  社工人員遭受危害事件並經三家以上媒體報導,或具有爭議性之新聞事件。

3.  維護社工執業安全之機制或網絡合作認有必要檢討,並可作為重大事件處理之具體策進作為之事件。

三、 本府應保障社工人員於工作環境及執行職務之安全及健康,並提供人身安全之維護措施。

四、 為預防危害事件之發生,本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自行或督導進用單位提供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之軟硬體設施資源,並研擬、建置相關之醫療、輔導、法律扶助等計畫及必要資源。

(二)建立社工人員受威脅通報機制、風險分析管理及危機處理流程之標準作業程序。

(三)自行、委託或結合學術或其他民間機構辦理社工人員人身安全與健康、在職訓練及教育演練,加強培育社工人員危機意識與安全執業之能力。

(四)發展或運用風險檢測工具,隨時評估及檢視具風險個案或關係人,並建立預警制度。

五、進用單位對於社工人員執行職務之辦公場所、設施設備及工作環境,因應實際需求採取以下必要之措施:

(一)依工作環境及業務性質,指派專責人員負責執行及推動場所安全維護

(二)辦公處所應與警察機關建立連繫機制,必要時得洽請轄區警察機關加強巡邏。

(三)其他對社工人員執行職務所可能引起安全及健康之危害,應採取必要之預防及保護措施。

六、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有遭受危害事件或重大危害事件,應先向進用單位通報。進用單位接獲通報後,應立即採取有效之措施並提供社工人員相關協助,以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

    前項進用單位應於知悉事件發生24小時內至完成線上通報,並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所在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前項具危害事件之個案或關係人經服務機關評估屬重大事件時,得逕行通報本府處理。必要時,得由本府邀集相關機關指派適當人員成立專貴處理小組,其工作事項如下:

1.評估危機事件危害程度,並提出安全計畫

2.適時對內外部利害關係人,就有關該危機事件之可能後果及處理方法,進行溝通,以避免危機擴大。。

3.指定發言人對外說明,並應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注意維護當事人隱私與權益。

七、社工人員於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進用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執行職務之公務手機、照相或錄影(音)器材等設備。必要時,得提供警報器或防身噴霧器等防護器具。

八、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應製作書面紀錄,並得全程錄音,需要時得全程錄影;所取得之相關個人資料應予保密,除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外,不得公開之。

九、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本府或進用單位應指派人員陪同或二人一組共同執行,避免單獨一人前往或獨自處理。必要時,得敘明具體事由請求警察機關、衛生機關、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構)派員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十、社工人員對於具風險之個案或關係人進行訪視、會談或實地調查時,應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如現場已發生危害之情事或有發生危害之虞者,社工人員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並立即通報進用單位。必要時,得請求警察機關即時處理。

十一、本府為評估特定個案或關係人可能發生影響他人、自身安全或健康之風險,依法令所定相關職權規定,得函請民政、戶政、衛生、教育、警政及其他相關機關提供該個案或關係人自傷、刑案資料、精神病史或罹患傳染病等相關資料。

十二、受服務之個案或關係人與社工人員間,因執行職務行為所生之爭執、陳情或法律爭訟程序,本府及進用單位應力求公正,不得對社工人員有不公平之對待。

十三、社工人員因執行職務遭受威脅、攻擊或其他危害時,進用單位應為以下之處置:

(一)對社工人員及其家屬進行關懷慰問,並提供所需之必要協助。

(二)社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進用單位應延聘律師為該社工人員辯護及提供法律上協助;或補助其自行延聘律師之費用。

(三)主動或協助社工人員對於威脅或攻擊者追究其恐嚇、傷害、誹謗、公然侮辱、妨害公務等刑事及民事相關責任。

(四)提供心理諮商及維護其身心健康之協助。

(五)調查事故發生之原因,檢討改進相關維護措施。

十四、本府應輔導進用單位辦理本要點所定安全維護及危害事故防制措施等事項,並得列入年度機構評核項目。

十五、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進用單位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