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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05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交字第1120021213A號令
法規體系: 交旅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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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為執行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明定結構安全鑑定項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僅適用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前馬祖地區建築物未能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文件,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係未完成土地測量及登記所致,有經營民宿事實且已列冊輔導者。

三、符合前二點規定者,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及配置平面圖替代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並應每年報地方主管機關備查。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各款項目資料,並裝訂成冊:

(一)建物與地籍套繪。

(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之蒐集及彙整:

1.建築師或技師應親自到場實施鑑定。(附證明相片)

2.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

3.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4.建物各層樓地板面積、樓高、用途說明表。

5.建物柱、樑等結構尺寸表。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紀錄並拍照):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

2.損壞情況分析。

(四)建築物安全鑑定,應由建築師或技師依建築物之結構特性(如:鋼筋混凝土、鋼構造、木造、磚造或其他構築方式),選擇適當之評估方法,並依結構特性進行下列安全鑑定有關之材料試驗項目:

1.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

2.氯離子含量試驗。

3.中性化試驗。

4.鋼筋掃瞄。

5.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檢測。

6.木、磚構造損壞判定,並詳列數量與位置。

非屬前項各款之其他構築方式,應由建築師或技師於本章節所稱之結構安全鑑定項目檢核表敘明其鑑定方式。

(五)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六)檢附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書。

四、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本要點之規定取得民宿登記證之民宿經營者,於原址持續使用情況下,應於核准翌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期間)止,每年檢附由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至民宿現地檢查確認無安全之虞後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報告書報本府備查,始得繼續經營。

五、有關建築物結構安全檢查報告書之檢查項目如下:

(一)建物基本資料表。

(二)RC建物檢查表:

1.建築物基地有無掏空、流失、崩塌或受土石流危害等情形。

2.建築物主要結構,包括柱、樑、樓板及屋頂,有無移位、傾斜、下陷或具結構性裂縫等足以影響結構安全疑慮之情形。

(三)現場檢查照片等佐證資料。

六、依本要點核定後之民宿經營原址建物:

(一)如有增建情形,需重新辦理結構安全鑑定,增建之樓層不得作為民宿使用。

(二)如原址拆除重新興建者,即不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設置之規定,民宿資格將隨建物消滅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