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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府行庶字第1120049159號函頒
法規體系: 行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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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考核獎懲要點

                           

 

一、為辦理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獎懲及考核等有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友,係指本府編制內之普通工友及技術工友(含駕駛)。

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工友之年終考核,應以平時工作表現為依據,並填具年終考核表(附件一)、年終考核獎懲名冊(附件二)及考列甲等具體事蹟表(附件三),送交行政處彙整簽陳縣長核定後辦理。

四、工友年終或另予考核結果,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區分甲、乙、丙三等第,各等第分

    數及結果如下: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未滿七十分,留支原餉級。

()工友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地域加給及年資加成。

()考核分數九十分以上及不滿七十分應敘明具體事實。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年終考核評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函釋該受考年度評列甲等人數比例辦理;以當年度總受考人數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超過當年度總受考人數總額之百分之七十五。

五、工友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獎勵並作為年終考核甲等之參考:

()在工作上有顯著之貢獻,而使機關工作效率增加者。

()對意外事件之發生能適時處理,使公家免遭損害或防止損害擴大者。

()檢舉可疑人、事、物,因而破案者。

()愛惜公物,節省物品()或公帑,著有成效者。

()品德表現足為同事楷模者。

()奉公守法,任勞任怨,工作績效卓著者。

()冒險犯難,施救意外災害,因而減少公眾損失者。

()駕駛全年未違規,未發生事故者。

()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六、工友於考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經功過相抵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者。

()曠職一日或累計達二日。

()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但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不在此限(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份比例計算)

()在外兼職影響公務者。

七、工友於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考核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曾受足以影響本府聲譽之民刑事判決或處分者。

()經功過相抵後,累計達記一大過以上之處分。

()曠職連續達二日或累計期間達五日。

()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八、平時獎懲之作業程序: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簽辦獎懲案件,應填寫獎懲建議表(格式如附件四),詳述具體事實,註明依據法令,並檢附有關證據及成果資料,簽會本府行政處,陳請縣長核定後發布。

九、工友獎懲標準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1.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蹟者。

    2.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蹟者。

    3.熱心公益,拾金不昧或與其他公務有關之行為,有優良事蹟者。

    4.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嘉獎一次,二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者嘉獎二次。

    5.任勞任怨,熱心服務有具體事蹟者。

    6.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7.通過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最低等級者,給予嘉獎一次;通過次低等級或未分級之認證考試者,給予嘉獎二次。

    8.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獎勵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1.工作上之貢獻或建議,對機關績效增進具有顯著成效者。

    2.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能適時處理反應,或即時搶救,使機關免受損失有具體事證者。

    3.連續代理職務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四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記功一次,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記功二次。

    4.對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5.通過各項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高於次低等級者,給予記功一次。

    6.其他具體優良事蹟,足為一般表率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誡︰

    1.懈怠職務或處事不當,情節輕微者。

    2.言行失檢,損害機關或他人聲譽,情節輕微者。

    3.對上級交辦事項,執行不力,情節輕微者。

    4.過失毀損或遺失公物,情節輕微者。

    5.處理工作不當,致生不良影響,情節輕微者。

    6.曠職繼續達四小時,未達一日,或一年內累積達一日者。

    7.不服從指揮、監督或糾正,情節輕微者。

    8.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輕微者。

    9.其他違反規定事項,情節輕微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1.處理本職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或因過失貽誤公務者。

    2.對上級交辦事項,無故積壓延宕,或敷衍塞責,致生不良後果。

    3.污控濫告,言行不檢,或無端滋事,致影響機關聲譽或秩序,情節較重者。

    4.不服從指揮、態度傲慢,經勸導無效,致影響工作推行,情節較重者。

    5.有毀損公物,浪費公帑,或遺失公物,有具體事證者。

    6.曠職繼續達一日以上,或一年內累積達二日以上者。

    7.性騷擾申訴案件經審議決定成立,情節較重者。

    8.在外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

    9.其他有關怠忽職責或違反服務規定,情節較重者。

記功、嘉獎或記過、申誡之標準,得視事實發生之原因、動機及影響程度等不同,核予一次或二次之獎懲。嘉獎三次作為記功一次;記功三次作為記一大功;申誡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作為記一大過。年度內核定之獎懲得互相抵銷;嘉獎與申誡抵銷;記功一次或嘉獎三次,抵銷記過一次或申誡三次;記大功一次或記功三次,抵銷大過或記過三次。

十、連江縣轄下各鄉公所未訂定工友、技工及駕駛平時考核及獎懲規定者,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