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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民勞字第1120059996號函頒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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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一○七年五月十七日府民勞字第1070016942號公告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民勞字第1120059996號函頒修正第三點、第六點、第七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策進本縣青年權益,增進青年福

    祉,通過資源整合,推動青年事務,特設連江縣青年事務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本縣青年之整合計畫及研究發展政策。
(二)營造本縣有利青年之創業、就業及就學環境。
(三)整合本府與民間之財力資源,推動本縣青年住宅政策。
(四)規劃本府協助青年成家及育兒政策。
(五)整合本縣青年觀光旅遊及藝文發展政策。
(六)研究分析青年關心議題,提出因應政策建議。
(七)培育青年發展潛能,提升未來競爭力。
(八)建立青年公共事務參與及溝通機制。
(九)其他與本縣青年事務有關之重要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副召集
    人二人,其中一人由副縣長或秘書長兼任,另一人由聘任委員互
選之
    ,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社會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教育處處長、文化處
處長、交通旅遊局局長、衛生局局長。
  (二)專家或學者代表一至三人。
  (三)熱心馬祖青年事務,且年齡以十六至四十歲為限之社會團體、社
        會青年、學生等青年代表一至五人。
    前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聘任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連聘得連任之。每次遴選應至少遴選

三分之一新任委員,並得增列二至五人為候補委員,於委員喪失資格

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但由本府派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本會委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喪失委員資格:

  (一)死亡。

  (二)一年內缺席委員會議及工作小組聯繫會議次數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三)委員以書面辭去委員職務者。

 

六、本會設三工作組,分組研議青年事務事宜,各工作組分工情形及主政

    幕僚機關(單位)如下:

()青年發展組:研議本縣之青年創業、就業、就學及觀光旅遊政策,

由產業發展處為主政幕僚單位,民政社會處、教育處及交通旅遊局
為協辦機關(單位)

()青年成家組:研議本縣之青年住宅由產業發展處為主政幕僚機關,
成家育兒及托老政策由民政社會處為協辦單位。

()文藝發展組:研議本縣青年藝術、文化、生活發展政策,由文化

        處為主政幕僚單位。

    本會各工作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議。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處理本會業務並集中掌

    管本會資料,列入移交。

 

八、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由召集人召

    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副召集人亦不

    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始得開議,並以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九、本會決議事項,經本府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

    執行進度。各業務單位應於下次委員會議開會十日前,將執行情形送

    交執行秘書彙整,向委員會議報告及檢討。

 

十、本會得視需要將委員編組成若干小組,各小組得不定期舉行小組會議

    ,並於委員會議召開前後,由主政局處代表召集人召集一至二次工作

    小組聯繫會議;小組置組長一人,由召集人或其授權之代表指派委員

    擔任,執行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有關各該小組更名、解散等事項,

    由委員會議決之。

    經委員會議授權小組執行任務或決議者,視同委員會議之決議事項。

 

十一、本會及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位派員列席,並得邀請專家學者、

    民間人士提供意見。

 

十二、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於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

      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自行或申請迴避。

 

十三、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相關預算支應。委員及行政人員均為無

      給職;但外聘委員、府外列席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十四、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