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家戶水污染防治費徵收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一條
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費率:依收費對象,區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指使用自來水家戶每單位污水量之收費金額。
(二)第二類:指未使用自來水家戶每戶每年之收費金額。
二、家戶:指非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污水排放者。
第三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機關為環境資源局
,執行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收取、通知、審查、核定、查帳、清查收費對象及
其他有關事宜;得委託自來水供水機構徵收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
並得委辦鄉公所徵收未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
第四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開徵時間及徵收對象,規定如下:
一、開徵時間:由本府公告之。
二、徵收對象:下水道法公告之下水道使用區域內,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之
家戶。
家戶未將污水排洩於下水道,經本府審認,係因不可歸責於家戶之事由者,得
免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第五條 家戶水污染防治費之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使用自來水者:費額=自來水用水量(噸) × 費率(元/噸)。
未使用自來水者:費額=採固定額度(元/戶)。
第六條 水污染防治費之費率應與下水道使用費費率一致。
第七條 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隨自來水水費徵收,其繳納頻率及期限依
自來水供水機構收費規定辦理。
未使用自來水家戶之水污染防治費,按戶定額徵收,採每年徵收,各鄉公所
得依實際需求自行決定徵收期數。
第八條 水污染防治費徵收應繳金額及利息之計算取至整數,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