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補充規定
95年9月14日連教學字第0950026551號函訂定
97年1月10日連教學字第0970000487號函修訂
98年3月25日連教學字第0980008937號函修訂
99年7月22日連教學字第0990022775號函修訂
101年6月15日連教學字第1010022458號函修訂
101年6月19日連教學字第1010022858號函修訂
101年11月22日連教學字第1010044255號函修訂
102年3月8日連教學字第1020006500號函修訂
102年5月20日連教學字第1020019629號函修訂
102年12月18日連教學字第1020051274A號函修訂
105年1月12日連教學字第1050001792號函修訂
107年4月16日府教學字第1070014305號函修訂
109年11月4日府教學字第1090045941號函修訂
111年11月1日府教學字第1110050135號函修訂
112年7月7日府教學字第1120030967號函修訂
113年1月17日府教學字第1130003242號函修訂
一、依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作業要點。
二、目的
為支持家庭育兒,使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減輕弱勢家長經濟負擔,並讓學齡前幼兒在健康安全環境成長,爰特定本補充規定,鼓勵各公立幼兒園提供延長照顧服務。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立幼兒園辦理之延長照顧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經濟弱勢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台幣十萬元者。
3.第一目所稱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延長照顧服務之公立幼兒園。
(三)前款所稱身心障礙幼兒,指經本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四、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補助對象之幼兒免收費,由教育部及本府編列預算分擔補助。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公立幼兒園,園內參與延長照顧之身心障礙幼兒人數三人以下得置一名教師助理員,每增加二人,再增置一名教師助理員;其鐘點費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之相關規定辦理,不受原鐘點費、行政費編列比例之限制,並依實際服務時數由教育部予以補助。
(三)本補助得依教育部預算編列情形以及因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需要予以調整補助額度。
(四)符合資格獲得補助之幼兒不需繳交,已繳費者由幼兒園辦理退費。
(五)非屬教育部補助對象之一般幼兒參加延長照顧服務,由家長自行負擔。
五、實施時間
(一)學期間延長照顧: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假期間,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下午四點至六點)。
(二)寒、暑假加托服務:寒、暑假期間,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上午八點至下午四點)
(三)寒暑假期間:寒假辦理一週以上,暑假辦理四至八週。
六、辦理方式
(一)幼兒園辦理本服務時,以自辦為原則。
(二)全園參與人數達一人時即應開辦。
(三)幼兒園依幼照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提供延長照顧服務,班級人數及照顧服務人員配置,應符合幼照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但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班級因人數稀少,致其無法單獨成班者,得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四)本服務非課後才藝班,其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並兼顧生活教育。
(五)本服務採自願參加方式辦理,不得強迫,幼兒園應配合家長需求積極辦理。
(六)參加本服務之幼兒,家長必須自行接送幼兒上下學。
七、師資
(一)以各校(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為優先考量。
(二)課後延長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
(三)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得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八、收退費及經費支用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得由幼兒園採代收代付專款專用方式納入各校會計程序辦理,經費實報實銷,並隨會計報表公告於校內明顯處。
(二)相關收支及退費標準如下:
1.
授課鐘點費:
(1)
每節四百元為原則。
(2)
前述授課節數每節為六十分鐘,九十分鐘為一點五節。
(3)
寒暑假期間有支薪之代理代課教師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上班時間不得再領取延長照顧之鐘點費。
2.
午餐費及點心費:
(1)
延長照顧學期中:不收取午餐費及點心費。
(2)
寒暑假點心費:以每餐三十元計算。(參考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規定辦理)。
(3)
寒暑假午餐費:南竿鄉及北竿鄉每餐以七十元計算;莒光鄉及東引鄉每餐以八十元計算。(參考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規定辦理並依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各園登載之午餐費及點心費核算數額,按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覈實計算經費由中央及縣款分擔)。
3.
行政費:
(1)
公立幼兒園得申請延長照顧服務期間之事務費、水電費、雜費與其他相關費用,及行政人員加班費。
(2)
依參與延長照顧服務之幼兒人數,每三十人為一級距,核予補助如下:1招收三十人以下者: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假核予七千五百元,暑假(七月及八月)核予一萬五千元。2招收人數每增加三十人,平日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假再增加補助一千五百元,暑假(七月及八月)再增加補助三千元。
(3)
前述行政人員加班費之支給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所定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規定辦理。
(三)收費標準計算方式:
1.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2.
寒、暑假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3.
幼兒臨時有參加前二目服務之需求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寒、暑假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4.
臨托服務必須在有足夠容納師生比條件下且須一個禮拜前提出。
(四)幼兒參加本服務之退費依下列方式辦理:
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及流行性傳染病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五)收費應由學校統一製據並編序號,一式三聯正式給據,副本留校備查。
九、各園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延長照顧服務之開設:
1.
各公立幼兒園應於每學年度開始前至幼生系統填具開班資訊,經本府於幼生系統審核後,教育部依各園實際開辦情形核予補助。
2.
各公立幼兒園於每學年度辦理各時段延長照顧服務前,應告知家長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相關訊息,並發放「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家長意願調查單」調查家長意願(如附件一、附件二),俾掌握餐與人數。
3.
公立幼兒園應鼓勵弱勢幼兒參加,積極辦理延長照顧服務。
(二)補助經費之申請期程及應檢附資料:
1.
各公立幼兒園每年應於下列時間前,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本款第三目資料報府:
(1)暑假、第一學期:每年一月十五日前,造冊完畢。
(2)寒假、第二學期: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造冊完畢。
2.
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3.
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申請應檢附資料:
(1)經濟弱勢幼兒相關身分證明資料。
(2)身心障礙幼兒身分證明相關資料。但未申請教師助理員補助經費者,得免附。
(3)公立幼兒園辦理延長照顧服務經費收支表(如附件三)。
(4)公立幼兒園辦理一般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延長照顧申請補助經費表(
造冊及核結作業均由全國幼生管理系統相關功能專區填列下載)。
(三)審查:申請案件經本府呈教育部審查無誤後,經教育部核定補助經費。
(四)各公立幼兒園如經調查後無法開班,應敘明無法開班之原因,檢附「辦理延長照顧服務家長問卷調查統計表」(如附件四),於每學年度辦理各時段延長照顧服務前報府備查。
十、凡辦理本服務之公立幼兒園,參與之教保服務人員及行政人員,每學期(含寒、暑假)各給予獎勵一次,由校(園)內辦理。
(一)申請期程:
1.寒假暨第二學期: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
2.暑假暨第一學期: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
(二)敘獎標準:
1.教保服務人員:嘉獎一次。
2.行政人員:校長、學校附設幼兒園主任、承辦延長照顧業務組長、
校(園)內行政人員各一人,各敘嘉獎一次。
十一、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學校在辦理課後活動之前,應妥善做好意願調查(家長同意書)及各項籌備工作,並利用家長會議、家長參觀日、朝會等時間,多加宣導,應與教師、幼兒及家長充分溝通說明,實施期間經常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
(二)幼兒留校活動期間,得酌請學校相關人員參與,以維護學生在校之安全。
(三)參加本服務幼兒放學時,應維護幼兒之交通安全,得商請家長共同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
(四)場地以運用校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備、設施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五)本補助之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