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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申請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文博字第1130007989號函修正第三點
法規體系: 文化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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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申請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扶植本縣優秀傑出的演藝團隊,提昇專業創作水準,協助其長期發展,並配合文化部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與獎勵計畫基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文化部

    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承辦單位:連江縣政府文化處(以下簡稱本處)

三、本要點所稱本縣傑出演藝團隊,係指設籍並立案於連江縣滿1年以上者,且從事音樂、舞蹈、傳統戲曲、民俗技藝及現代戲劇等演藝活動之團體,並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辦公場所與排練場地。

(二)專職團員與行政人員及專業藝術指導。

(三)長期可行之培訓及演出計畫。

(四)具地方文化特色及發展潛力者,每年至少有二場優質作品演出(含一場售票演出)。

(五)財務收支制度健全者。

四、下列情形者不予列入徵選或獎勵:

(一)立案不滿一年之演藝團隊。

(二)入選文化部傑出演藝團隊。

(三)政府機關或公民營事業單位所屬表演藝術團隊,及學校附屬團隊。

(四)曾受獎勵,經評鑑考核結果績效不佳或無正當理由延遲結報者。

(五)最近二年曾因違反法令規定而受處分,或違反公序良俗,經查證屬實者。

五、獎勵項目:

(一)團隊之辦公室或排練場地租金。

(二)專屬團員培訓費用(專業師資鐘點費、差旅費)。

(三)創作作品演出(成果發表)部份費用。

六、入選團隊及獎勵補助金額由本縣聘請學者專家三至五人組成審查小組審議決定之,惟依文化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縣市傑出演藝團隊徵選及獎勵計畫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每個團隊補助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受獎勵期限原則為一年。

七、申請方式: 依本要點,參考本處制定表格填妥相關書表及檢齊相關資料五份(表格如附件)。(含演出影音DVDVCDCD或光碟、文宣剪報資料、演出照片等)供評審參考,並於公告期限內以掛號寄送本處藝文推廣科(連江縣(馬祖)南竿鄉清水村136-1)並應註明參加「傑出演藝團隊徵選」。

八、受獎勵團隊應依規定於活動結束後兩週內檢附原始支出憑證、活動光碟、成果報告書、成果照片及相關資料,送本處核銷及提文化部備查。

九、獎勵團隊數及額度:依預算能力、實際審核情形決定。

十、本局得就入選團隊之培訓及演出情形等項目進行訪視考核,凡經考核績效不彰者,得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