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遴選及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府政字第1130011652號函函頒7點
一、為辦理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款及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聯繫注意事項第六點等規定事項,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協助所屬未設置專責政風人員之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政風業務,由各機關遴選適當人員兼辦政風業務,期使政風工作得以順利推展,樹立清廉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兼辦政風業務人員由機關首長依下列條件遴選之,但機關採購承辦人員不得兼辦︰
(一)品德端正,具服務熱忱及操守廉潔者。
(二)熟諳機關業務運作並具協調能力者。
(三)機關內正式編制人員。但無適當人選者,得為機關內兼任人員。
三、各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名冊函送本府政風處備查,異動時應隨時陳報。
四、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如不符本要點第二點遴選條件者,由機關首長重新遴選之,或由本府政風處提出建議人選經機關首長參採後,將更換之兼辦人員名冊報本府政風處。
五、各機關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承機關首長之命及本府政風處之指導,協助辦理下列事項: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知、知會及登錄建檔。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宣導、通報及其他配合事項。
(三)通報危安狀況事件。
(四)掌握並通報法務部各級檢察署、調查局(站)、廉政署對機關之搜索、扣押、約談、調卷等狀況。
(五)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協調聯繫事項。
(六)廉政宣導。
(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辦理前項各款兼辦業務時,應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規,遇有法規適用疑義時,得洽詢本府政風處。
六、本府政風處每年得辦理相關講習、訓練或座談會,以強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廉政素養及專業知能。
七、兼辦政風業務人員著有績效,兼辦期間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得敘嘉獎一次;滿一年者,最高得敘嘉獎二次。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獎勵事宜,由本府政風處於每年度結束後,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