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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府行法字第1130013072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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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縣學校每學期得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各學年度收取基準向學生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

二、代收代辦費:

()教科用書書籍費。

()學生寄宿費。

()家長會費。

()學生團體保險費。

()午餐費。

()簿本費。

()其他:項目及金額應經學校召開會議,並邀請家長會長或家長會授權之代表參與討論,議決通過後,檢附會議紀錄,向本縣教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本縣教育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收費。

前項第二款各目如屬中央或本縣補助全額經費項目者,不應再向學生收取。

第 四 條    本縣學校除照本辦法收費外,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並依中央主管機關當年度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學生註冊後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雜費:學生實際離校日於學期開始上課日前,全部退還;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二、代收代辦費:教科用書書籍費、簿本費如學校已購買者發給書籍、簿本,如未購買,全部退還;學生寄宿費、午餐費依賸餘月數退還;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不予退費;其他費用得視收取項目性質,準用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辦理退費。

前項學生退費,學校應發給退費證明書,退費證明書中應列出退還費用項目及金額。

第 六 條    轉入學生依下列規定收取費用:

一、轉入公立學校就讀者,除依本辦法收取費用外,如有公立學校之退費證明書者依所列退費之數額收取。

二、轉入私立學校就讀者,私立學校得依差額收取費用。

第 七 條    學校收取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費用時,應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學生家長說明,並應開立收據予繳款人收執。

前項收支帳目,學校應依會計程序列帳,並依會計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前二項不得委由員生消費合作社代收代管代辦。

學校收費方式應以方便學生及家長繳納為原則,並由學校自行決定。

第 八 條    學校除雜費、教科用書書籍費、家長會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應以每學期一次性收取費用為原則外,本辦法其餘費用收費次數及方式得由學校自行決定。

經學校認定家境清寒或突遭變故之學生,前項費用收費方式學校應彈性處理。

具有符合減免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各類身分學生,學校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