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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勞字第113001869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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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所屬機關執行勞動部之政府機關推動職業安全業務績效評核,落實本府各機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協調整體執行作為,特設本府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政策與重大措施之協調、推動及規劃事項。

(二)協調並檢討本府各機關辦理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工作項目之執行成效,並針對有缺失或亟待改進事項加強管制追蹤。

(三)本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管制與督導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社會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7人,由縣長就下列本府各機關人員派()兼之:

()本府教育處處長。

()本府工務處處長。

()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連江縣衛生局局長。

()連江縣環境資源局局長。

()連江縣消防局局長。

()連江縣警察局長。

四、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之,但機關團體代表職業調動或辭職者,得隨時改派()補足原任期。

五、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綜合業務由本府民政社會處辦理。

六、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七、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八、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不能出席,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列計出席人數。

九、本小組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學者專家、民間業者及有關人員列席。

十、本小組所需作業經費,由本府各項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十一、本小組兼任人員及派()兼任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