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創意提案制度實施要點
110年2月23日府人考字第1100007226號函訂定
111年12月28日府人考字第1110059118號函修正
113年4月25日府人考字第1130019001號函修正
一、為激勵本府同仁主動積極,求新求變,檢討各項行政法規、作業流程之創新改革,
以增進行政效率提升服務品質及降低施政成本,提升政府施政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一)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員工均可依本要點提出業務創意提案。
(二)
個人提案:以個人名義提出。
(三)
團體提案:二人以上共同提出。
三、業務創意提案受理範圍:
(一)
對本府組織、管理制度及法令規章研提之改進方案,足以提高行政效率。
(二)
對業務推動方法或流程及執行技術之改進,能具體實施者。
(三)
對工作環境、辦公室配置之改善,能具體實施者。
(四)
推動全面品管,落實品質研發,能具體實施者。
(五)
推動電子化政府,便捷服務流程,能具體實施者。
(六)
樹立服務形象,提升服務品質,能具體實施者。
(七)
蒐集民情輿情,並研提改進意見,能具體實施者。
(八)
結合社會資源,引進企業管理技術,足以提升本府行政效率者。
(九)
規劃資訊系統,協助業務作業之改進,能具體實施者。
(十)
具開源節流或防止弊端成效,能具體實施者。
(十一)
對馬祖行銷及大型活動策劃具有創意,提昇本府形象者。
(十二)
針對縣長政見,研擬實踐計畫,能具體實施者。
(十三)
業務整合,提升服務品質,便捷服務流程,能具體實施者。
(十四)
其他創新作為,能具體實施者。
四、業務創意提案不受理範圍:
(一)
現行業務之改進措施,係經委託學術機構研議之結果。
(二)
純屬原則性建議未提具體改進措施者。
(三)
重覆提案者,但具有更佳創意者不在此限。
(四)
已編列預算或交辦執行。
(五)
已在本府或其他機關獲獎。
(六)
抄襲網站資料、他人委託研究案、論文或其他著作等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情事。
五、業務創意提案推行組織:
(一)
本府設創意提案評審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置委員七人,由秘書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會議,人事處處長擔任副召集人,餘由縣長就本府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中指定之。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二)
創意提案評審委員會分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各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幕僚作業,由本府人事處綜理。
(三)
委員對提案具有利害關係者,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四)
委員對任職同一局、處或相當部門個人或團體之提案,應予迴避。
六、創意提案評審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本府各處暨所屬機關創意制度之審議。
(二)
創意制度推動執行之督導辦理。
(三)
創意制度執行成果之評審與獎勵。
(四)
其他與創新工作有關之事項。
七、提案程序:
(一)
由提案人繕打列印提案表一份,將提案表送交人事處並傳送電子檔案。
(二)
人事處收到提案表後先依提案格式審核是否完備,決定受理與否,經受理之提案依其內容送執行單位於一週內提出可行性意見或其他看法後,回復人事處。
(三)
人事處將執行單位初審完畢之提案彙送委員會進行複審。
(四)
委員會依據提案內容與執行單位意見進行評審,並予以評分決定等次。
(五)
獲乙等以上之提案,交由執行單位實施,並自行追蹤控管進度。
(六)
創意提案如執行成果優異,執行單位得依連江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職員獎懲作業要點簽請敘獎,以資獎勵。
八、提案報告以A4格式、字體大小14點標楷體,直式橫書書寫,內容應包括現狀檢討及問題分析、改善內容、執行方法及預期效果。(格式如附表一)
九、提案及執行情形評審項目及權重:(格式如附表二、附表三)
(一)
主題與內容:(百分之二十)
1.
對於行政革新提新方案或新制度,著有重大價值者。
2.
對於機關業務創新改進辦法,著有效益者。
(二)
創意提案執行完竣效益屬性:(百分之二十)
1.
流程簡化。
2.
e
化。
3.
作業標準化。
4.
節省時間,降低施政成本。
5.
權責下授。
6.
作業透明化。
(三)
執行方法:(百分之二十五)
1.
基本理論假設妥當。
2.
方法正確。
3.
程序適當。
4.
資料蒐集完備。
5.
參考文獻完備。
(四)
具體績效:(百分之三十五)
1.
列舉具體可行辦法,足供實施參考者。
2.
提出具體改進方案,能收顯著效果者。
十、創意案件如需動支經費由各單位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若經費龐大,則優先列入下年度預算編列時考量。
十一、
評分等次與獎勵:
(一)
評分達九十分以上者為特優,給予五千元等值獎勵及獎狀乙幀。
(二) 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優等,給予四千元等值獎勵及獎狀乙幀
(三)
評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為甲等,給予三千元等值獎勵及獎狀乙幀。
(四)
評分達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給予五百元等值獎勵及獎狀乙幀。
前項獎勵以當年度每人累計受頒五千元之等值獎勵為限,並應公開表揚。
十二、
經本府評定獲獎之提案,提案人應同意無償授權本府出版、重製、數位化典藏及使用。
十三、
創意提案應為提案人之原創,內容如有參考國內外案例、書籍文獻或網站資料等,應敘明引用出處,並不得有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如有違反第三人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者,由提案人自行負責。
創新提案有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之情事者;本府得撤銷獎勵,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