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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30018972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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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辦理身心障礙者赴大陸交通船費補助實施要點

 

一、   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為補助身心障礙者赴大陸所需搭乘小三通船舶費用,以減輕身障者經濟負擔,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   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且未滿65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

三、   補助標準: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往返每趟補助全票票價1/2,一年最高補助金額2,500元。凡接受政府及相關單位補助者,不得再個別申請補助。

四、   申請程序:符合補助對象者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公所或向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

(一)   申請書。

(二)   身分證、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及往返船票票根。

(三)   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帳號封面影本。

五、   於受理申請文件,應就申請人所附各項證明文件予以審查,經審核後,若不符規定者,即逕予函復。

六、   為配合撥付補助款作業流程之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自每年11日起至1231日前截止,可按月檢具證明文件辦理核結,當年度交通船費逾期即不受理申請補助。

七、   倘如發現申請人有所虛偽之證明及其他不正當行為而領取本項補助者,應予以追回溢領款項。

八、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九、   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