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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補助地區身障者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費、自費醫療費實施計畫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30018972A號令修正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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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補助地區身障者轉診赴台就醫交通費、自費醫療費實施計畫

                                    

一、目的:為減輕身障弱勢族群之經濟負擔,特補助本縣身心障礙者轉診赴台就醫所需之交通費、
自行負擔
之醫療費,以落實社會福利政策。

二、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連江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二)協辦單位:連江縣立醫院、各鄉衛生所、各鄉公所。

三、補助對象:凡設籍本縣並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或因「身障重新鑑定」或「輔具評估」
,經連江縣立醫院或各鄉衛生所看診出具轉診證明必須赴台診療者。

四、補助項目與標準:其補助交通費應為國內公、民營水、陸、空交通工具自付優待之費用及國內各醫
療機構收取自費之看診費用。

    (一)轉診交通費:

(1)  台馬間空中或海上往返之交通費,由本府全額補助。

(2)  符合申請資格之極重度每年補助六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3)  符合申請資格之重度每年補助四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4)  符合申請資格之中度每年補助二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5)  符合申請資格之輕度每年補助一次來回交通費(限機票或船票),核實檢據申請補助。

  (二)傷病就醫:凡轉診至區域性以上教學醫院,身障者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可檢據提出申請補助,
    最高每次補助新台幣伍仟元,每年最高補助新台幣參萬元。

申請補助之交通費路程係以未申請政府機關或單位之補助為限。

五、申請手續及應備文件:申請人應於就醫後3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有關文件經鄉公所受理核轉:

   (一)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

   (二)地區醫院或衛生所開立之轉診證明書

(三)區域教學醫院或公立醫院之收據或診斷證明

   (四)交通費憑証:機票或船票正本。

   (五)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辦理。

七、本計畫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