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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民社字第1130019276A號令修正
法規體系: 民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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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審核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連江縣政府,承辦單位為戶籍所在地鄉公所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

三、  設籍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並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基準表(以下簡稱補助基準表)或連江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增訂表(附表一,以下簡稱本縣增訂表)補助對象及相關規定

(二)   申請補助項目並未獲政府其他相關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四、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承辦單位提出申請:

(一)   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   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或輔具評估報告書應於開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三)   依據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資源手冊規定之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五、  除輔具項目不須評估或應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者外,申請人應依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規定辦理輔具評估。

六、  居住本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提出到宅評估申請:

(一)   需二十四小時長期使用維生設備之身心障礙者。

(二)   六歲以上,全身癱瘓無法自行下床之身心障礙者。

(三)   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者。

(四)   其他特殊狀況經本府或本縣輔具資源中心核定認可者。

七、  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先查詢二手輔具之庫存量後,徵詢媒合或租借之意願,並於收受申請文件或評估報告書後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並載明補助項目及金額,不予補助者並應載明理由。

八、  依補助基準表或本縣增訂表之規定須經評估之輔具,未經評估及核定即先行購買者不予補助。

九、  申請輔具補助經審核未符合規定得補正者,承辦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或不能補正者,應載明理由通知申請人駁回其申請。申請人於接獲駁回之通知後,應於十五日內向承辦單位提出申復,並以一次為限。

十、  申請人應於審核結果書面通知送達日期後六個月內檢附購買或付費憑證及補助基準表所定應備文件,向承辦單位申請核銷撥付。所送資料未齊備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十一、     申請人應配合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辦理之輔具追蹤輔導訪視。如有拒絕或無法連絡者,於下次申請輔具費用補助時,得由本府派員到宅評估,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始得申請。

十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