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實施要點
一、依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特訂定本
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依連江縣公私立大學設置馬祖校區補助辦法第一條及第
二條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
(一)辦理學生活動:
1、提升學生人文素養活動。
2、促進與地方交流之活動。
3、學生社團活動。
(二)
辦理在地人才培育計畫:
1、馬祖地區相關專題課程。
2、學生學習、輔導、國際交流計畫。
(三)
教師執行馬祖地區相關研究計畫,所需教材或教案研發。
四、本要點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 辦理大型學生活動(活動需與在地連結,且參加學生人數達60人
以上)單次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小型學生活動(參加學生人數
59人以下)單次補助上限為新台幣15萬元,校內及社團課程單次補
助上限為新台幣5萬元。
(二)
各項目補助標準:
1、辦理學生活動:臨時酬勞費、資料收集費、場地布置費、設計及製
作費、表演費、講師費、顧問及規劃費、交通住宿費、拍攝紀錄
費、餐食費、材料費、耗材、保險費、租車費及其他雜支費用。
2、辦理在地人才培育計畫:鐘點費、出席費、差旅費、餐食費、材料
費、耗材費、保險費、租車費、租船費與其他雜支費用。
3、教師執行馬祖地區相關研究計畫,所需教材或教案研發:研究人力
費、材料費、耗材費、差旅費、租車費、租船費與其他雜支費用。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
申請單位應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於活動或計畫辦理前兩個
月,向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申請。
(二)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含:現況分析、計畫內容、執行策略及預期
效應。
六、審查及補助作業:
(一)
由本府就申請單位所備資料,召開經費審查會進行審查,其資料若
有缺漏且能補正者,本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二)
受補助單位因實際執行需要,須變更計畫或調整經費支用者,應函
送經費調整對照表,報本府辦理變更。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指定期限前檢附成果報告、憑證、經費收支結算表
等相關資料,送本府辦理結案,如有補助結餘款一併繳回。
七、補助事項之督導及查核作業:
(一) 本府得視需要不定時查核受補助單位經費運用情形及計畫執行成
效,受補助單位須配合並依限提報相關資料。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
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