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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全時支援其他機關服務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25676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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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全時支援協助其他機關服務實施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教育工作協調所屬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具有相關業務專長之教師(含代理教師、增置教師、專案教師)以全時支援方式至其他機關服務,擔任全時支援教師,俾期提昇行政效能及加強政策規劃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全時支援教師:本府因業務特殊需要,得由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編制內教師或代理教師、增置教師或專案教師,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全時支援至其他機關辦理特定之業務或工作。

(二)原服務學校:指全時支援教師本職所屬之公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

三、本府聘任全時支援教師應先徵得當事人意願及其服務學校同意。全時支援期間每次以6年為限,全時支援教師如係擔任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6年者,全時支援期限依該職務任期辦理,全時支援期滿歸建後,得再行全時支援。

四、全時支援教師如為編制內教師,其原服務學校應於全時支援期間另聘代理、代課教師代行其課(職)務。

五、全時支援教師之待遇按全時支援教師原應領薪級支薪,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至其他機關服務期間各項補助費等津貼給與(旅遊補助、交通費、文康活動、加班費及不休假加班費等)由全時支援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但為代理教師、增置教師、專案教師等資格者不得支領不休假加班費。

六、全時支援教師參加全民健康、公(勞)保保險之保險費及退休撫卹基金之繳納(勞退金),均由原服務學校依規定辦理。

七、全時支援教師服務期間之成績考核由全時支援單位辦理,差假管理由權責單位於全時支援教師報到日起辦理。因學校係採學年度給假,為利全時支援教師歸建後之差假銜接,全時支援期間給假方式比照學年度(自八月一日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辦理。       

八、全時支援教師工作績效經考核優良者,可由教育處推薦申請縣內優良教師出國之評比或依規定提報年度優良教師遴選

九、全時支援教師於課程重大變革時,應優先接受相關課程內容研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