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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消防局辦公大樓禮堂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消字第1130033924號
法規體系: 消防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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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消防局辦公大樓禮堂使用管理要點

 

一、為規範連江縣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禮堂之租用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管理單位為本局行政科。

三、本要點所稱之禮堂,係指本局辦公大樓三樓禮堂。

四、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為舉辦下列活動,得申請使用本禮堂:

(一)公務機關之業務研討、宣導、訓練或防災業務。

(二)民間機構辦理之公益演講、宣導、訓練。

(三)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五、禮堂開放使用時段:

日間: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

晚間:六時至九時。

如提前或延長使用時間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

六、申請使用本禮堂者,應於使用日十五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表一)及活動計畫書向本局提出申請,其需排演、預演或布置者,應一併提出。

申請使用時間為非公務機關上班時間者,應擬定人員管制措施,防止參加活動人員擅入非租用空間。

      本局受理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五日內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七、前點活動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活動名稱。

(二)活動期間(含時間)。

(三)活動內容。

(四)安全措施。

(五)停車管理。

(六)人員管制。

(七)本局指定應記載之其他事項。

前項申請文件有欠缺或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本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之;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法令或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

(二)與申請事項不符或將禮堂轉讓他人使用。

(三)有損害禮堂或設施設備之虞。

(四)從事商業展售、公職競選或宗教法會等活動。

(五)上級機關或本局急需使用時或基於防救災應變需求,有使用本禮堂之必要。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本局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禮堂者,得退還已繳納之費用。

九、本禮堂於同一期間有二人以上申請使用時,除上級機關及本局辦理之活動得優先使用外,以先申請者為優先;同時申請者以公益活動為優先,同時申請且活動同性質者,以抽籤決定之。

十、經本局核准後辦理租借手續,依本要點申請書所列之收費標準於禮堂申請使用日之三日前完成繳納,始得使用,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本禮堂之權利。。

十一、申請人因故不能於本局核准之時間使用禮堂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向本局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

     未於前項期限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申請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本局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十二、申請人如須張貼、掛置海報或宣傳資料者,應於本局指定地點為之;任意張貼或掛置者,本局得逕予拆除,申請人不得請求賠償或補償。

十三、申請人如須布置禮堂、使用燈光、音響或舞台吊具等各項設備,或架設、裝置臨時性之電器或設備時,應於活動計畫書上詳細說明其設置地點及方式,並經本局同意後,始得為之。

十四、大眾傳播事業、機關團體或個人作現場攝影、錄音、錄影或實況轉播,應得本局或著作權人同意,始得為之。

十五、申請人於使用期間應負責維護人員、禮堂、設施及設備安全、公共秩序與環境整潔及傷病患之急救;遇有緊急狀況,應即時處理並將過程及結果通知本局。

   本局得衡酌活動內容,要求申請人設置安全維護措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六、使用禮堂期間,除因禮堂本身或設備所致外,如有發生任何意外事件均由申請單位負完全責任。  

十七、申請人使用本禮堂與相關設施及設備完畢後,應於該申請時段內回復原狀;無法於申請時段內回復原狀而不影響本禮堂後續使用者,得經本局同意後於當日內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本局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前項代為履行所需費用,本局應予依法追償。

十八、 申請人使用本禮堂與相關設施及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有毀損,應予修復;未修復者,本局得逕為修復;不能修復或滅失者,申請人應照價賠償。

   前項修復或賠償所需費用,本局應予依法追償。

十九、申請人非經本局許可,不得使用本局之停車位及影響各救災車輛行車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