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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工都字第1130038134號函
法規體系: 工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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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督導及推動本縣都市更新政策,協調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業務,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設連江縣政府都市更新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 議定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執行策略。

(二) 跨局處協調推動本府主導都市更新事項。

(三) 控管及督導本府主導都市更新案執行進度。

(四) 其他本府主導都市更新協調及推動有關事項。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副縣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財政稅務局、產業發展處、文化處、交通旅遊局、地政局、有關機關代表二人及專家或學者二至四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代表職務異動時,各機關應依程序改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會議因應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開,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機關代表之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機關指派代表代理之。

五、本小組開會時,得視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邀請中央或地方有關機關(構)人員、專家或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六、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工務處科長以上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幕僚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由工務處派員兼任。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