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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7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33317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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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設置及組織運作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國民教育階段科技領域課程,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十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學與國民小學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科技領域課程作業要點規定,設置任務編組性質之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以下簡稱科技中心),推動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科技教育課程與教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發展科技領域(包括生活科技及資訊科技)、資訊教育議題、科技教育議題及新興科技相關之課程資源。

(二) 支持學校推動課程及教學,協助學校發展科技教育教學相關課程,並成立跨校社群,提供教師專業支持。

(三) 辦理科技領域、新興科技、資訊安全及資訊教育及科技教育議題融入課程等相關教師增能研習,提升教師科技領域課程教學相關知能。

(四) 辦理科技教育課程及新興科技體驗活動。

(五) 建立科技中心飄移性科技設備借用機制,鼓勵學校借用並發展科技領域相關課程。

三、   本府設置一間科技中心,中心以服務本縣轄下國中及國小為原則。

    本府為統籌及橫向協調中心之運作,於科技中心之上置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之;副總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教育處業務承辦科科長兼之。

科技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具科技領域或課程教學專長之校長、專業工作人員或學者專家聘兼之,統籌計畫規劃與執行。

(二) 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就專業工作人員聘兼之,襄助召集人計畫規劃與執行。

(三) 諮詢人員將視需求邀請,一人至三人,由本府就具科技領域專長之學者專家或科技業界實務經驗之專家聘兼之。

(四) 專業工作人員,一人至二人,由本府遴選具科技領域或課程教學專長之編制內正式教師擔任。

(五) 工作人員置專責人員一人。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府考核通過者,得續聘兼之;前項人員於聘任期間有工作不力或違反相關法規之不適任情形者,本府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四、   科技中心專業工作人員之資格、人數、遴選程序,依本府公告之簡章辦理。遴選方式如下:

(一) 由本府邀集以下類別人員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1. 本府教育處代表。

2. 學者專家。

3. 具課程專業校長。

4. 具科技領域專業教學人員。

(二) 專業工作人員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具科技領域或課程教學相關專業者。

3. 其他(本府需求之條件)。

(三) 原本縣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主任經本府考核,得後續聘為專業工作人員之。

五、   科技中心得視業務需要徵選工作人員,或由召集人指定學校人員兼任。

六、   科技中心應每月定期召開工作會議,以了解工作進度,並適時調整執行方式。

七、   科技中心應擬訂年度工作計畫,至遲於補助計畫申請期程開始前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查;執行成果,於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報本府審核。

八、   經遴選通過之教師,得以下列方式擔任中心相關職務:

(一) 聘任期間比照學校兼主任職務之教師得依「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酌減授課節數。

(二) 聘任期間以全部時間執行科技中心工作者,得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支援中心事務。

(三)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四) 擔任科技中心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及工作人員者,其權益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五) 科技中心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但教師以商借或借調方式擔任副召集人者,不得支領兼職費。

九、   科技中心人員考核如下:

(一)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者:

1. 由本府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組,並就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務及服務時間,依其計畫推動、專業知能、課程發展等面向,分別考核。

2. 副召集人及專業工作人員於自評後,由科技中心召集人初評,再由考核小組參考召集人初評情形,予以複評;召集人自評後,由考核小組予以考核。

3.考核結果達優良以上者,予以續聘;普通或待改善者,需參與公開遴選。

(二) 教師擔任工作人員者:

1.由各科技中心召集人視工作人員之職責,就其專業知能、溝通協調、工作效率與品質等面向訂定考核指標,予以考核。

2. 受考核者自評後,由科技中心召集人考核。

(三) 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且考核結果優良者,本府得為下列奬勵:

1. 該年度考核成績達優良以上者,核敘嘉獎。

2. 教育處得規劃多元方式核予表現優良者獎勵。

(四)專業工作人員以外之科技中心人員,其參與各科技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優予敘獎。

十、   科技中心應配合本府依據運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置○○○○小組(以下簡稱小組),科技中心應配合小組參與會議,並報告科技中心運作情形。

十一、 本中心維運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聘任人員薪資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支領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不休假獎金、國旅卡等由本職服務單位支給。

十二、 科技中心應鼓勵專業工作人員參加本府辦理之增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知能。

十三、 科技中心辦公及活動處所由本府指定學校設置,其中心經費核銷、辦理研習、採購等庶務工作,由受指定學校相關處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