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違章建築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慎處理違反本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事件, 並兼顧裁罰之明確性、適當性與公平性及符合比例原則,以減少裁罰爭議及提升行政效率, 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府處理違反本縣政府違章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附表。
三、違反本基準附表所列違規事件,如有特殊情況者,得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 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及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基準附表酌予加重或減輕其處罰及延長或 縮短改善期限,並均應敘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