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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37734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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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設置及運作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本縣各級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各校)學術網路連線服務。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設立連江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訂定本要點。

二、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   配合臺灣學術網路之整體政策及應用服務之業務推動。

(二)   維護本中心連往各校之網路暢通及其相關服務之建置。

(三)   協助各連線學校防治網路色情、暴力等不當資訊之過濾,保護連線學校學生避免接觸對身心有害之資訊。

(四)   規劃及推廣教育資訊相關活動與競賽。

(五)   協調及整合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所屬資訊行政推廣。

三、   本中心採任務編組,得設置人員編制如下:

(一)   召集人一人。

(二)   副召集人一人。

(三)   專業工作人員一至二人。

(四)   執行秘書一人。

(五)   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六)   諮詢人員一至三人。

四、   上述人員依下列業務專長聘兼之:

(一)   召集人:負責綜理本中心各項業務,由本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2.  專業工作人員。

3.  學者專家。

(二)   副召集人:負責規劃、執行各分項業務,由本府就具中心業務專長之下列人員之一聘兼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2.  專業工作人員。

(三)   專業工作人員:由本府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具下列條件者擔任,惟本辦法施行前聘用者,得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續聘。

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編制內正式教師。

2.  符合本中心業務專業需求。

3.  其他(本處指定之條件)

(四)   執行秘書:得視需要設置,聘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   其他工作人員:得視需要設置,聘相關人員兼任之。

(六)   諮詢人員:得視需要設置,聘相關人員兼任之。

五、   本中心人員任期及聘任:

(一)   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人員及專業工作人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前,經本處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

(二)   本中心人員於聘任期間,有不適任情形者,本處召開考核會議認定後,得終止聘任,不受聘期之限制。

六、   本中心人員之權益:

(一)   教師以部分時間擔任專業工作人員者,聘任期間比照學校兼主任職務之教師得依「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酌減授課節數;全部時間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二)   教師擔任本中心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  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  得依行政院核定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規定支領兼職費,借調及商借者不得支領。

(2)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  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  擔任專業工作人員:

(1)  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  聘任期間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3.  以全部時間擔任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擔任本中心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任期間得支領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兼職費。

七、   本中心人員考核、獎勵:

(一)   考核: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專業工作人員者,本處訂定考核指標,分別予以考核。

(二)   獎勵:前項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得為下列獎勵

1.  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2.  本中心之執行秘書、其他工作人員,其參與本中心運作,服務績效優良者得納入優予敘獎。

八、   本中心維運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或本府編列預算支應;聘任人員薪資依運作辦法第十五條規定支領之年終獎金、考績獎金、休假補助、不休假獎金、國旅卡等由本職服務單位支給。

九、   本縣於本要點施行前原設置之『連江縣政府教育網路中心』相關工作人員,得依本要點分別續聘兼為專業工作人員、執行秘書或其他工作人員,免重新辦理遴選()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