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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4121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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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 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特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設連江縣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擬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法規、政策及年度實施計畫。

(二)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並協助本縣所屬學校、社教機構落實性別平等教育之實施與發展。

(三)督導考核本縣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

(四)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究發展。

(五)提供本縣所屬學校、社教機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及調查、處理與本法有關之案件。

(六)辦理本縣所屬學校教育人員及相關人員之在職進修。

(七)推動本縣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

(八)其他關於本縣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

三、本會由縣長擔任主任委員,副縣長及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九至二十三人,由縣長遴聘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民間團體代表、學生代表及實務工作者之委員合計,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期二年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本府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秘書一人,由承辦「性別平等教育」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處理有關業務。。

五、本會每三個月應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克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得參與發言及表決。

六、本會之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所聘校長、教師、家長等團體代表及學生代表,應具現任校長、教師、學生家長及學生之身分。

七、本會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聘任者,由本府解聘之:

()違反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其他性別平等相關法規,經依法調查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有未尊重他人之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之言行, 經本府查證屬實。

九、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差旅費,非本府所屬人員兼任之委員於開會期間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