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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馬祖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產工字第1130042868號
法規體系: 產發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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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馬祖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馬祖城鄉特色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營運管理業務,特別設立本園區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中心主任,由縣長擔任中心主任、產業發展處長擔任副主任,綜理園區業務,並指揮協助中心各組業務推動。

三、本中心設下列六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產業行政組:掌理酒廠管理、產業輔導管理、中心行政事務及其他產業相關業務等事項,由產業發展處職掌。

()工務組:掌理園區內公共及港埠建設、縣有土地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由工務處職掌。

()財政稅務組:掌理園區財產、財務收支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由財政稅務局職掌。

()交通管理組:掌理園區內港埠計畫、交通船舶、公共立體停車場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由交通旅遊局職掌。

()環境資源組:掌理環境監測、污水處理營運操作管理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由環境資源局職掌。

()港埠管理組:掌理園區內碼頭、倉儲、貨運規劃管理、港埠及公共設施維護及其他相關業務等事項,由連江縣港務處職掌。

四、本中心為推行園區業務,由產業行政組視業務需求召開園區業務會議,各組依權責配合辦理。

五、本中心分層架構圖及編制職掌表,得由本中心依據實際營運需求研擬調整方案,提報本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