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以下簡稱支持網絡),包括下列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一、
本府機關(單位):衛生局、民政社會處、教育處。
二、
特殊教育組織: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特殊教育輔導團。
三、
各大學校院特殊教育中心。
四、
民間機構或其他相關組織。
第三條 支持網絡之聯繫與運作方式如下:
一、
召開跨單位協調會議:定期召開跨單位支持網路聯繫會議,協調特殊教育業務,強化橫向及縱向之聯繫合作機制。
二、
整合支持網絡相關資源:整合連結各單位之人力、器材、諮詢、輔導等資料庫,提供學校諮詢管道及統整性之特殊教育支援服務。
三、
協調資源並提供服務:各單位應依分工及相關資源,評估個案需求,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四條 支持網路各單位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
善用特殊教育通報網:依據通報網統計學生狀況,各單位協調規劃辦理相關活動。
二、
盤點特教相關人力:盤點各單位特教人力,整合現有資源並提出因應策略。
三、
健全轉銜工作預作準備:落實學前及國教各階段轉銜工作及輔導畢業後就業。
四、
配合教育政策推動新方案:建立教育處內各科團合作機制,配合本府政策推動相關方案。
第五條 學校得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個別輔導計畫或特殊教育方案所需,向支持網絡各單位申請提供特殊教育教師巡迴輔導、專業人員服務、學習輔具、諮詢及其他相關支持服務;支持網絡各單位應評估個案需求,並提供必要之諮詢、輔導及服務。
第六條 支持網絡各單位依其任務定期召開會議,研訂、執行及檢討各工作計畫,並編列相關經費。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