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及運作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實施方式與程序,核定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達成適性安置。
三、審議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就學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之辦理結果。
四、提供鑑定工作人力與支持服務之規劃、運用等相關資源配置之諮詢建議。
五、督導鑑定評估人員培訓規劃及成果。
六、其他有關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連江縣教師會代表。
五、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及幼兒家長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八、衛生主管機關代表。
九、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以續聘之。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不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ㄧ,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科科長兼任;幹事一人,由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兼任,辦理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分別審議年度計畫與檢討年度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指派代表出席;家長代表、教師會代表、專家學者得指派其它教師、家長、專家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與會議議題相關之業務機關、團體代表、學生家長及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六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