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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43635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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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特殊教育諮詢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查特殊教育年度工作計畫。

二、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與其他相關事宜。

三、保障學生學習、輔導、支持服務及其他與特殊教育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副主任委員ㄧ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三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四、連江縣教師會代表。

五、相關機關()及團體代表。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七、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

八、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代表。

九、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代表機關(單位、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本會委員成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承辦科科長兼任;幹事一人,由特殊教育業務承辦人兼任,辦理本會事務之規劃及執行。

第五條 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六條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出席費。

第七條 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本府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