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獎助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第三條 本辦法之獎助項目如下:
一、
特殊教育學生輔導活動。
二、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親職教育活動。
三、
辦理特殊教育人員之研習。
四、
特殊教育之宣導、研究及推展。
五、
無障礙環境教育之研習及宣導。
六、
特殊教育推動之相關研究或圖書出版。
七、
其他有助推展特殊教育之相關事項。
前項獎助,以身心障礙特殊教育活動為優先。
第四條 申請本辦法之獎助者,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
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
二、
實施依據、目的、對象。
三、
實施內容。
四、
實施日期、時間、地點。
五、
經費預算明細表。
六、
預期效益。
七、
其他相關事項。
第五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就所提申請獎助案件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學者專家、教育、衛生及民政等單位參與。
第六條 經審查核准給予獎助者,應於獎助事項辦理完畢後二十日內,檢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成果報告及領據,函報本府辦理撥款、核銷事宜。
第七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領獎助者,應按指定用途使用,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查核獎助辦理情形。
違反前項規定者,本府除得追回獎助,並停止獎助三年。
第八條 本府辦理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相關預算支應。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