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無法自行上下學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設籍連江縣(以下簡稱本縣)且就讀本縣國民中、小學、公立附設幼兒園及私立幼兒園,具鑑輔會核定之身心障礙資格,並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障礙程度在中度(含)以上者。
第三條 交通費補助金額以每人每月補助金額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整,每年以補助九個月核計,分二學期申請,每學期核發四點五個月。
每學期申請交通費補助期程如下:
一、第一學期,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
二、第二學期,二月一日至二月二十八日。
學生若於學期中轉學,依實際入學情形申請。
符合申請條件之學生,由就讀學校填妥申請表,於前項規定申請期限內,函送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辦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第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