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縣民樂活多功能體育館使用管理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統籌管理所屬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
(以下簡稱各場館設施),提供優質育樂及運動之空間,提升運動休閒生
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場館設施得依法令或契約委託法人或合法立案之機構或團體經營管理
,其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本要點規定。
三、本要點所稱各場館設施如下:
(一)多功能綜合球場。
(二)桌球場/多功能教室。
(三)羽球場。
(四)網球場。
(五)飛輪教室。
(六)體適能中心。
(七)韻律教室。
(八)角力場。
(九)其他之場館及宿舍等。
四、各場館設施開放時間,由本處訂定並公告;委託經營之場館,其開放時
間由受委託經營管理者視實際需求調整,並報請本處核准後公告。
五、申請使用各場館設施受理期間及應備資料規定如下:
(一)每年七月一日起受理次年場地使用申請,並檢附場地租用申請表及
活動計畫(含安全維護規劃、演出節目表、活動賽程表及秩序冊等)。
(二)申請使用各場館設施作為商業性展覽活動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1.應於二個月前申辦,申請書應檢附場地借用申請表、計畫書及活
動內容簡介。
2.同性質商業展覽活動,每年至多辦理四次;本縣商業同業公會,
每年得優先辦理一次。
六、前點第二款申請人有需改期使用者,應於原定使用日期三十日前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提前之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展延之期間不得超過二個
月;改期以一次為限。 申請核准後如無法使用,應於使用日四十日前以
書面向本處申請取消使用,逾期未申請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七、本處有特殊需要須收回場館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前十五日,通知原申
請人改期。無法改期者,得取消其使用,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之各項費用
,申請人不得請求額外補償。
八、各場館設施於同一時段有多數人申請使用同一場地,其使用順序如下:
(一)國際性正式運動賽會。
(二)中央部會核准之全國性體育活動。
(三)本處辦理之活動。
(四)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舉辦全國性或全縣性大型活動。
(五)大型體育、集會或展覽等活動。
(六)其他非屬上列各款之活動。
九、使用各場館設施時,有關場館佈置、設備安裝、錄音錄影、彩排預演、
舞台作業、海報票務及活動攤位等需求,均應列入活動計畫書內,經本
處核准始得施作。
十、辦理活動使用各場館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活動期間申請人應指派專人負責公共秩序、傷患急救、安全維護、
保險、環境衛生及場館設備維護等,並接受本處場地管理人員指導
。
(二)禁止於場區(館內)以膠帶、釘子等方式黏貼附著廣告、海報等宣
傳品,造成場地破壞及髒亂等行為;如有宣傳需要,應於申請書內
詳細說明宣傳品數量、懸掛方式、張貼地點等計畫內容。
(三)申請人於核准使用各場館設施前,不得於傳播媒體、宣傳品發布使
用場館設施名稱。
(四)未經核准不得錄影或實況轉播。
(五)場館原有設施設備,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活
動結束後應回復原狀。
(六)未經核准不得轉讓場館設施使用權。
十一、各場館設施之使用注意事項由本處另定之。
十二、申請人舉辦之活動有出售入場券者,須依法納稅,且出售數量不得超
過各場館最大容留人數限制。
十三、申請使用各場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取消
其核准,其繳納之相關費用不予退還: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實際使用與申請用途不符。
(三)活動或使用用途有違法之虞。
(四)申請人不遵守本使用管理要點之規定。
(五)其他經本處認定有危害安全或有損場館設施之虞而不適合繼續使用
。
十四、活動結束後,應於租借期限內回復原狀交還本處。如有損壞、髒污或
其他破壞行為,應予復原;未復原者,本處得逕行復原,所需費用由
申請人支付,追償費用未依期限補繳者,除繼續追繳外並拒絕受理該
申請人其他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