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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輔導廟宇辦理宗教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府民自字第1130043731A號令
法規體系: 民政類(社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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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輔導廟宇辦理各項宗教活動補助作業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廟宇從事宗教公益慈善,結合宗教社會資源,以維護保存具閩東傳統宗教文化,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在本縣依法登記有案滿一年以上之寺廟。

 

三、補助項目:

(一)舉辦有關慈善或社會教化等公益性之宗教相關節慶、法會等活動。

(二)辦理臺海兩岸、臺澎金馬廟宇進行宗教文化交流。

 

四、補助原則:

(一)同一申請團體,每三年度以補助一次為原則,最高以新臺幣12萬元為限。

(二)辦理廟宇間宗教文化交流活動,以實際參加人員為補助標準:

1.人數49人以下最高以新臺幣2萬元為原則。

2.人數50人至99人最高以新臺幣4萬元為原則。

3.人數100人至149人最高以新臺幣6萬元為原則。

4.人數150人至199人最高以新臺幣8萬元為原則。

5.人數200人以上最高以新臺幣12萬元為原則。

 

五、申請表件及期限:

(一)申請表件:

1、申請表(表格如附件一)。

2、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計畫內容、經費來源、概算及效益等項。

3、申請單位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有關資料。

(二)申請期限:申請團體最遲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備具申請表件報鄉公所函轉本府審查小組審查,逾期或未依規定提出者不予受理。

 

六、經同意補助之案件如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舉辦者,應通知本府為必要之處理。

 

七、審核程序:

(一)由業務單位提供初審書面意見,簽奉核准後核定補助金額及項目,並函覆申請團體。

(二)申請補助之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核定者,予以撤銷:

1.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2.涉及宗教或性別歧視。

3.不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

4.不符動物保護政策。

 

八、接受補助之團體,提報計畫應於當年度十月三十一日前執行完畢,並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具支出原始憑證及執行成果(含相片、刊物或相關資料)報本府核銷,逾期未於十二月一日前報府,撤銷核定計畫經費補助。

 

九、接受補助之團體,經本府發現執行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具體情事,本府除命繳回該部分補助經費外,並得依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五年間不核予補助。

 

十、其他規定:

()各項宣導資料、書刊及宣導片等,應於適當位置標明連江縣政府補助字樣。

()廣告費及印刷費之收據,應附樣本及樣張。

()與政府相關宣導有違之爆竹、煙火燃放及金銀紙燃燒等事項不予補助,以達節能減碳目標。

()餐敘()不予補助。

()有關補助費之支付涉及所得稅扣繳部分,由接受補助團體負責辦理。

()支出憑證黏貼存單(如附件三之二)應於表頭加具受補助團體全銜,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府必要時得派員加以稽查,受補助團體應詳實提供說明,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之,如發現有造假、不實情事,應追回補助款並停止補助該單位一年。

()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繳納賦稅。

 

十一、接受補助之團體需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預算支應,如編列預算用罄,則不予補助。

 

十三、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另行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