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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8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130050988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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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國民中小學發展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注重本縣所屬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各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學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  本要點所稱之社團活動,係指學校依課程規劃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課程,由合格或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但大學社團、志工家長等義務協助帶領之課間、課後活動或寒暑期活動不在此限。

三、  實施原則:

()學校主辦:以學校自主規劃為主,學校不得為遷就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安全優先:學校辦理學生社團活動,應提供校內各項設施及設備;需使用校外之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考量。

()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證照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學生需求: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課外社團,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正式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教材選用:由教師依課程規劃內容使用適合之教材授課。

()精緻多元: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經費合理:辦理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所需經費應具必要及合理性;其收費項目及經費收支,應予公開。

學校辦理社團活動,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四、  實施對象:社團活動之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並取得學生家長同意後參加。

五、  師資遴聘:

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應優先遴聘校內教師擔任;有外聘師資必要者,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依序聘任之,並核發聘書。但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合格教師。

()大學以上相關系、所畢業或在學學生。

()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者。

()未具備前三款資格,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前,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與資訊蒐集及查詢辦法相關規定查閱。

外聘之體育性(運動性)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每一學生社團,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有特殊情形者,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

外聘講師有教師法所訂解聘、不續聘、停聘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社團教師;聘任後發現有前述情事者,應予停聘、解聘。

六、  學校辦理課後社團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單位、招收對象、班別、時間、師資條件、課程、教材、活動內容、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及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實施計畫應邀集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相關代表,召開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公告周知。

七、  各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並給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八、  各校社團活動辦理情形,本府不定期視導考核。

九、  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