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政府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一、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居民申請舊有房屋證明時,無法提出具體及官方佐證資料,所造成不便之困擾,依據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規定,設置連江縣舊有房屋證明文件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設置組員五人,其中設組長兼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副組長兼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餘組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報府聘(派)兼之。
(一)福建金門馬祖地區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二)本府工務處(以下簡稱本處)都計建管科科長一人。
前項組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期滿得續聘(派)
任;任期內出缺時,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小組任務為連江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九目建築完成日期證明文件之審議。
四、本小組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組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組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組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本會組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府機關代表兼任之組員未能親自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列入出席人數,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請本府相關單位出席,並邀當地鄉、村、里長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人或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列席說明。
五、本小組設置工作小組二至四人,由本處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小組組員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審議案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審議案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審議案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審議案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小組組員於審議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迴避規定: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七、本小組之日常會務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組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建築師公會、專家學者得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相
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