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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8339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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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於入學或轉入時取得學籍,轉出時移轉學籍或保留其相關資料,畢業或中途輟學學生逾學齡時終止學籍。

國小入學資格為設籍於國小學區內,年滿六足歲之兒童。

國中入學資格為設籍於國中學區內國小應屆畢業生或未逾十五歲因故未升學之學生,但逾十五歲者,得輔導就讀國中附設補習學校。

同一學生不得同時取得二個以上之學籍。

第三條    學校於學生入學時,應建立學籍資料;其內容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核准學籍文號及學生照片。

  二、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學生不具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者,登載其護照號碼、入出境許可證號或居留證號;學生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登載其聯絡地址。

  三、學生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家長)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家長不具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者,登載其護照號碼、入出境許可證號或居留證號;家長未在國內設有戶籍者,登載其聯絡地址。

  四、入學身分別、學歷及入學年月日。

  五、中途輟學(以下簡稱中輟)或復學紀錄。

  六、轉學(含轉出及轉入)紀錄。

  七、成績紀錄。

  八、畢業年月。

  九、其他學籍管理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除依法得調整修業年限外,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插班生或辦理休學。但外籍學生(不含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或因發生不可抗力事故之在籍學生,經本府核准就讀者,不在此限。

僑生、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及隨同父母到大陸或國外各工作地回國就讀者,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學童,應准其先行入學安置,再由家長或監護人和有關單位協助辦理戶籍登記。

學校編制內現職教職員工之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監護人就讀於所服務之學校,不受戶籍限制。

第五條    學生學號以六位數為原則,左三位表示入學年度,其餘位數依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由學校自行調整增減。

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依序編號造冊,不得重複或變更。

轉入學生之學號,應銜接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轉出學生之學號,應予保留,轉出學生再轉回同一學校就讀者,仍使用原編定之學號。

第六條    學生轉學,應由家長向學校提出申請。

學校應慎查轉入學生戶籍證明文件及轉學證明書,經查其遷入地址確屬該學區,始准轉入。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學生轉學事項:

一、轉出學校應出具轉學證明及資料移轉回報單,交由家長於三日內持往轉入學校報到。學生轉出後,原校應永久保存該生學籍資料。

二、轉入學校應確認轉入學生戶籍已遷入所在學區,於轉入學生報到後,將資料移轉回報單於三日內回傳至轉出學校。

三、轉出學校接獲回報單後,應將學生相關學籍資料以密件郵政掛號函寄轉入學校,或採線上系統電子交換方式為之,不得交由家長代為轉送;轉入學校接收後應即查核登載,資料闕漏應予追蹤並辦理補登事宜。

四、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資料轉移回報單,應即追蹤輔導、協尋,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五、學生轉出原因為出境,應請其出境前三日內辦理轉出,並於轉出後七日內繳交出境證明,無出境紀錄者,依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生在學期中赴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就學時,學校應辦理學籍轉出;其學籍資料由原就讀學校保存。

七、因受監護人、扶養親屬凌虐或其他特殊個案之學生,經本府同意轉學者,可免辦戶籍遷移。

第七條    學校學生學籍資料相關名冊繕造期限,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入學學生名冊,應於開學後兩週內函報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二、轉入及轉出學生名冊,應於學期結束後一週內函報本府。

   三、畢業生名冊,應於畢業後兩週內函報本府。

第八條    學生申請復學時,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已逾齡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中途輟學學生應在原校復學後方得轉學。

二、在臺設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三、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學者,可經甄試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第九條    印發、補(換)發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一、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學校自行驗(套)印。

二、前款證明文件,如有記載資料錯誤或蓋印模糊不清時,應重新驗(套)印。

三、如原任校長出缺,由兼代校長代理時,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署名代理校長。

四、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因遺失、污損或其他原因致不堪使用者,得由本人或家長檢具身分證明文件,向畢(修)業學校申請補發;委託他人辦理者,受託人應出具其身分證件及委託書。

五、畢(修)業生申請更正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記載事項,應檢具原證(明)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學校申請,學校核對無誤後重新發放,並將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同時更正,其受理補發與更正之申請,應繕造名冊存校備查。

六、原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除因遺失申請補發外,如因毀損或資料變更申請換發,應繳回註銷。

第十條    學生各項學籍資料應詳細填載,學校應配合電子化學籍資料建立,切實紀錄,且定期列印紙本及備份,永久妥善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學校應詳加檢查,隨時勘誤更正之。戶籍資料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存放,書面學籍資料均應加裝封面及封底,裝訂成冊後,並書明畢業及入學年度。

學籍資料因故毁損或滅失時,應即通報本府,並予以重建。

非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調閱者,學校不得出具學生學籍資料。

學校合併或停辦,其歷年學生學籍資料依連江縣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變更或停辦辦法,由接管學校或本府指定適當學校,保管及辦理學籍管理相關事宜。

學生學籍資料保管不善、散失致無法補救、資料流失洩密,或違反本辦法規定及製作虛偽不實資料等,應追究相關責任,並依法議處。

第十一條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相關事項,依該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