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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8333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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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豐富本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鼓勵學校辦理戶外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第三條    戶外教育應融入領域課程或結合彈性學習課程,並納入課程計畫。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活動,應擬具實施計畫,提相關會議充分研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四條    戶外教育之活動,以走讀、實作、觀察、探索體驗或其他有益學生生活體驗之方式為之;教師並以多元方式,評量學習成效。

第五條    學校應依課程目標、學生學習階段別,並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把握由近及遠之原則,規劃戶外教育之場域。

前項戶外教育之場域如下:

一、校內造景園區、動植物生態區及其他開放空間。

二、機關、機構、部落、本校以外各級各類學校及相關公共設施。

三、休閒場所、山林溪流、海域、農場、公園、風景區。

四、其他有利教育之場域。

第六條    戶外教育進行時,各班級至少應有一名教師擔任指導人員,並全程參與,不得由志工、家長或其他校外人士對學生為輔導或管教行為。

領隊與教師應掌握活動及環境狀況,隨時查點人數,即時處理危險或偶發事件,注意學生之健康及身心狀況,並防止任何違反法令或損害學生權益之情事發生。

第七條    校外人士協助參與戶外教育,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志工之招募、進用,應依志願服務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家長、受委託者之人員,準用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活動注意事項第四點、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

第八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指導教師於戶外教育活動期間,應隨時查點人數,出發前應預先告知集合地點及時間,不得無故任意變更行程、中途解散或提早結束。每次集合必須點名,防止學生單獨行動,並須隨時注意學生健康狀況。

二、戶外教育實施前,學校應通知家長。

三、學生身體孱弱、罹患疾病或有其他原因者,得依程序請假後免予參與戶外教育,學校不予強迫;未參與之學生,學校應作妥適安排,不得拒絕學生到校。

四、學校應考量身心障礙學生充分參與戶外教育之機會,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參與,並應提供無障礙之設備。

五、戶外教育有隔宿之必要者,教師應輪值巡視,校外人士並得協助;教師之加班,應依人事相關法令規定,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假。

第九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時,其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

(一)審核戶外教育計畫之內容。

(二)課務代理協商及未參加學生之安置。

二、學務處:

(一)辦理活動保險(視實際狀況自行評估辦理)。

(二)公文製發。

(三)營養午餐異動處理。

(四)行前說明會暨安全講習。

(五)備妥簡易醫療用品。

(六)協辦活動理賠工作。

(七)檢核戶外教育活動之準備是否合乎規定。

三、總務處:

(一)租車、購置門票。

(二)製作收費三聯單並辦理收費。

(三)辦理理賠工作。

(四)招標事宜。

前項未提及之分工權責或學校行政組織不同者,得由校長依各校組織規程與相關法規評估及分配。

第十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以每學期至少一次為原則。學校應邀集參與課程之校內或校外人士,召開行前會議或講習,強化性別平等教育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知能,並落實安全風險評估及緊急應變措施。

戶外教育場域有行前勘查之必要者,應先辦理勘查,始得至該場域辦理戶外教育。

第十一條    前條所稱之安全風險評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常風險:指戶外教育之膳食、住宿及交通等一般日常風險。

二、環境風險:指當地之天候、地形、場地、動植物及治安等風險。

三、活動風險:指不同活動屬性衍生之風險。

四、裝備風險:指戶外教育課程所需相關裝備之風險。

五、人員風險:指參與人員之組成、專業知能及身心健康狀況等風險。

六、其他風險:指其他因辦理戶外教育產生之風險。

第十二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學校應隨時注意戶外教育場域之天候及環境變化,遇有風險,應取消或延期;配合氣象、災害防救單位警報之發布,活動時發生緊急事故或有發生之虞時,應即採取應變措施,並中止或終止課程。

二、膳食、住宿及戶外教育活動之場所,應為合法經營者。

三、租用交通工具,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學校得視需要,另行投保必要之平安保險,並應查詢活動地區醫療服務及求救管道。至其他直轄市、縣(市)者,宜有護理人員隨行;無護理人員時,得商請具有醫護經驗、專長之校外人士協助,並備妥急救醫療設備及藥品。

五、受委託者辦理採購事項,學校應要求受委託者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學校辦理戶外教育之經費來源及收費項目如下:

一、辦理戶外教育之費用,由參加學生或相關計畫經費核實支應。

二、學生收費項目如下:

(一)交通費。

(二)住宿費。

(三)保險費。

(四)膳雜費。

(五)材料費或課程體驗費。

(六)門票費。

(七)專業證照人員服務費或導覽費。

(八)行政費:包含教學設計、場地勘查、教學準備、活動手冊以及辦理活動所需之相關費用。

三、學校與廠商簽訂契約時,應將退費機制納入契約內容。如學生因故於活動辦理前取消參加,學校應將已代繳的行政規費或已支付必要費用予以扣除後,將餘款退還學生。

四、如有剩餘款,應按參加人數依比例退還學生。

第十四條    學校得於戶外教育辦理完畢後召開會議,檢討行政措施、人員安排、緊急事件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並作成紀錄納為下次辦理之參考。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