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一條 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用於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及附設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之特殊教育班教師。
第三條 標準所稱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係指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類之分散式資源班、巡
迴輔導班及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第四條 校及附設幼兒園特教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如附表。
學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及附設幼兒園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審議通過。
校及附設幼兒園可依實際狀況酌予調整特教班教師之授課方式(協同教學、分組教學或個別
教學)。
特殊教育班學生在普通班學習之科目及節數,應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實施。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