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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主管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與幼兒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府行法字第1130058464A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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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主管學校與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就讀普通班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且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

第三條   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個別需要,優先適性編班或排課,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限制,並應安排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

前項安排應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

第四條   學校(園)對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學,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提供通用學習設計課程、差異化教學或合理調整措施,確保其充分參與學校(園)內外各項學習及活動。

二、因應學習需求和優勢,適性調整其學習普通班課程或教保活動之內容、環境、歷程與評量,並提供所需之支持服務。

三、教師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學習需求,運用適當分組及班級經營策略,營造同儕接納、協助及合作學習之環境,並定期檢視其學習情形。

四、特殊教育教師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需求,入班觀察評估、協助普通教育課程調整或協同普通班教師進行適性教學,提升其在普通班學習成效。

第五條   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輔導,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特推會應協調各處室提供相關資源與協助。

二、成立專業團隊,結合學生輔導機制與特殊教育資源,提供統整性之教育及輔導措施。

三、建立無障礙校園環境,使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能順利進出並安全使用學校(園)之場所、設施及設備。

四、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能力、性向與需求,實施生活、學習、心理及生涯等各項輔導,並提供就學或就業等轉銜服務。

五、整合學校(園)內外相關資源,提供教師及家長所需之特殊教育諮詢、特殊教育知能、親職教育、輔導、轉介及其他支持服務。

六、定期辦理全校特殊教育宣導活動,提升對障礙者認識、關懷、接納與尊重之意識。

第六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職責如下:

一、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實施有效教學與輔導。

三、實施多元適性評量。

四、協助提供或申請教育相關協助。

五、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進修活動。

六、營造班級無障礙與接納環境。

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家庭支持服務。

八、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個別適應及學習需求之支持服務。

第七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普通班就讀之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各學校(園)應優先提供人力資源和協助,認有減少普通班班級學生人數必要者,經特推會審議並報鑑輔會核定後實施,其減少班級人數之原則如下:

一、情緒行為障礙或自閉症學生,每班至多安置一名,每安置一名,得減少該班人數一至三名。

二、其他各類身心障礙學生,每班至多安置三名,每安置一名,得減少該班人數一至三名。

各年級數僅有一班之學校(園),不受前項安置人數限制。

第八條   學校校長、幼兒園園長、行政人員、普通班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每學年應至少參加三小時融合教育或特殊教育知能研習。

第九條   普通班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表現優良,且有輔導紀錄可稽者,學校得予以獎勵。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