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二、學校辦理學生學習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外,應依本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辦理。
三、學校為研議及審查學生學習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
審查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教導主任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審查會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四、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二)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三)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四)
學校應落實審題機制與迴避原則,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五、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占40%和平時評量成績占60%。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領域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課程總節數除之。
(四)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總成績,得比照本項各款規定辦理。
六、國民中小學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請假,並經學校准假缺考者,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量,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轉入、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行評量或甄試之成績為準。
前項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七、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學生法定代理人資源,確實掌握
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扶助實施方案規定,對其實施學習扶助措施。
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至次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八、學校就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及學生一次。倘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學校得不予受理。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及流產假等,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為因應學校本位特色彈性學習課程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辦法及本規定之精神原則下,由「學生學習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十一、學生各項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教導處教務組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教導處訓導組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生各項學習評量相關表冊,應以校務行政電腦化系統表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