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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連江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府民勞字第1130008161號公告
法規體系: 民社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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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一、   連江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依行政罰法規定,及循適當原則予以有效之裁處,以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 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   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事件,其裁罰基準依事業單位之規模大小、性質及違反次數等,規定如附表。

前項附表所定違規次數之計算,指自該次違規行為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違反勞基法同條項規定,經裁罰且未經撤銷之次數累計之。

三、   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

  1、上市或上櫃之事業單位。

      2、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

     營運資金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之事業單位。

       3、依信用合作社法設立之信用合作社。

(二)乙類:非屬甲類之雇主或事業單位。

四、   違反勞基法規定應受裁罰者,行為人違反勞基法義務之行為,如因違反法規之情節、所涉勞工人數、未依法給付之金額、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得利益或受處罰者之資力,致有加重或減輕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裁處書內敘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揭統一裁罰基準之限制。